东大首页 | 联系我们
 
东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09 浏览次数:7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批准备案的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确保投资计划完成,并在工作中不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燃气、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建设项目、学校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建设项目、学校接受捐款建设项目、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建设项目和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校园基本建设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及议事决策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研究审定。

第五条  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建设项目重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基建的校领导,纪委书记,主管财务、资产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管理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处)、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室](以下简称纪委办)、计划财经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审计处、资产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处)、后勤管理处、浑南校区管理委员会、沈河校区管理委员会和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审议学校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在学校授权下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基建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基建处、计财处、审计处、资产处、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办公室、纪委办、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招标与资产接收、网络建设、廉政建设检查、使用需求提出等工作。

(一)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与修订校园规划,建设项目的立项、方案论证、手续报批、勘察设计、施工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保修管理、基建廉政建设、廉政监督等工作;

(二)计财处参与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批准的预算做好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控制,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管理,编制项目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办理固定资产财务入账手续;

(三)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对建设项目立项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为止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

(四)资产处负责核定建设项目公用房使用需求,组织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服务的招标,竣工后的资产接收与管理;

(五)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办公室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的智慧校园建设需求和指标,负责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和验收。

(六)纪委办负责对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七)使用部门负责明确建设意图并提出使用需求,参与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设计过程,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使用需求并对最终方案进行确认。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  校园规划编制(含新编和修订,下同)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符合标准、把握节奏。校园规划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校园规划编制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基建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等有关标准要求,结合学校所在城市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九条  校园规划方案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地方政府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基建处根据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教育部的指导下,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基建规划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备案。基建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调整一次,未列入基建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启动建设。
 

第四章  立项报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按照《东北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根据基建规划向业务主管部门、资产处等相关部门提出具体使用需求申请,基建处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项目是否启动,通过后基建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立项审批管理。申请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立项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处会同审计处和计财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预期情况合理编制建议计划、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采购相关规定等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等各类经济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合同订立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计财处、审计处和政策法规办公室等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基建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东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协同相关部门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内容。

 

第六章  勘察、设计与报建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东北大学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在确保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进行限额设计。建设项目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基建处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包括发改、土地、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卫生、燃气、交通、园林、自来水、供电、通讯等专项审批;基建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施工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实行建设项目负责制。基建处委派项目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协调能力和管理经验,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代表应当熟悉所负责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等相关内容,参与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管理按照《东北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严格控制投资,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同时接受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管理应当按照 《东北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管理实施细则》和《东北大学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材料和设备采供按照《东北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材料和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任何情况下不减轻、不替代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对材料质量应负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根据建设项目需求调研建设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市场信息,建立并不断完善建筑材料数据库、价格信息库和供应商资料库。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按照《东北大学基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增强投资控制意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采取分阶段、分重点、不相容负责机制,涵盖校园规划预算管理、投资估算管理、投资计划管理、初步设计概算管理、招标预算管理、工程变更造价管理、价款动态监控管理、结算和决算管理、违约金和质保金管理等环节,各环节环环相扣,互相制约。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由基建处、审计处、计财处和资产处等部门协同完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监督。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东北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等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和经济效益原则。计财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归口部门,按照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基建处和审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和结算实行基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两支笔”会签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
 

第十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东北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预验收合格后,报各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正式及专项竣工验收,包括质检、消防、环保、气象、规划等各项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使用条件后,按照《东北大学新建公用房验收交接规程》规定,向资产处提请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资产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交接,并依据移交的相关资料文件办理公用房入账手续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明确规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基建处负责保修期内的工程保修管理,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管理由后勤管理部门或各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档案是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和《东北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暂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档案馆为学校档案管理职能部门,总体负责基建档案管理工作,基建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基建档案移交前的档案收集及管理工作,即档案暂存管理,包括从项目立项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且工程通过质量保修期,质保金退还完成。一般暂存年限为7-8年,最长不超过10年,达到10年的档案,无论项目进展情况如何均须向校档案馆归档。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和建设项目实施进展等信息由基建处定期向校园建设和校园规划领导小组和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等汇报,通过网络和现场公示等形式向全校师生及社会各界公开。建立完善基建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加强信息公开力度。

第四十一条  基建处应当充分利用本校、兄弟院校及社会各界专家人才资源信息,建立、完善和管理基本建设专家库,为学校基本建设决策提供智库支持。


第十二章  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有规定,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指导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信箱等措施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依据《东北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东北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暂行规定》和《东北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切实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后评价制度,基建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参与基本建设的相关管理部门应落实相应的主体监督责任,充分发挥职能监督作用,建立起内部控制和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基本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七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要求和合同约定,造成较大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工期延误、重大经济损失或较差社会影响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和人员,将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北大学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电话:024-83680002 电子邮件:jjch@mail.neu.edu.cn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11号 邮编:110819
总访问量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