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基建进度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将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控制在合理的工期内,力求以较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获得较好的项目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学校的现实条件和目前运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建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在项目管理上严格把关,恪尽职守,从维护学校整体利益出发,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进度控制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对项目建设投资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结算等每一阶段都要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确保整个项目的运行周期处于有效控制之下。
第四条、投资决策阶段的进度控制:做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建设周期。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落实项目批文,确保项目合法、有序展开。
第五条、设计阶段的进度控制:基建管理处必须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编制委托设计任务书。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避免出现“边设计、边准备、边施工”,以科学的管理程序安排出图计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设计文件。
第六条、招标投标阶段的进度控制: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应根据《招标法》及《东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合理适度提前发放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合理安排好招投标时间及招投标过程。确保招投标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是建设项目进度控制的重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由工程管理科项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成立项目管理组,实行项目负责任人负责制。项目管理人员应熟悉合同文本、投标报价、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工程施工记录。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监理及项目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禁止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及无故延长工期,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做好预防工期索赔工作。
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应符合《东北大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竣工结算阶段的进度控制:工程结算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进度原则上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控制。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工程现场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审计处的审核人员做好结算审核工作。
第九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行进度同步跟踪审计控制,由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的中价咨询机构,对项目实际进度进行现场跟踪审计,会同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定期对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目标值进行比较;发现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纠偏措施。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第十条、本办法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