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13    浏览次数:540

为保证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使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东北大学关于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改革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开招聘 平等竞争

各类各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须面向校内外统一公布,实行公开招聘。学校提供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使各类人员在竞聘过程中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确保选人、用人的公平和公正。

(二)坚持标准 择优聘任

各级组织机构应严格把握岗位聘任条件,坚持聘任标准,保证聘任质量。对职务晋升的人员重点考察其学术水平与业务能力,对岗位晋升的人员重点考察其工作业绩与实际贡献。各级聘用组织要公正评价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确保择优聘任。

(三)分级操作 合同管理

学校和聘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规定程序组织岗位聘任工作,所有受聘人员均由学校统一聘任。对受聘者实行合同管理,对不同系列的受聘人员要有相应的、明确的年度工作要求或聘期工作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校、基层单位两级聘任组织机构。

(一)校级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一般为9至11人,校长任主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审定并下达各单位的岗位总量、职务结构比例、各级职务的岗位结构比例等。

(2)负责审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等。

(3)负责指导监督各聘用单位的聘任组织工作。

(4)负责审议各类各级岗位拟聘人选。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负责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日常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2.学校成立非教师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与业务能力评议委员会,一般为15至25人,设主任1人,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学科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负责对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各级岗位竞聘人选的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评议,重点对竞聘正高级各级岗位人选、晋升高一级职务的人选进行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评议,并向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3.学校设立教育管理研究专业学科评议组、工程实验专业学科评议组、出版专业学科评议组、图书资料(档案)专业学科评议组、会计专业学科评议组、卫生技术专业学科评议组,一般为5至9人,设组长1人,成员由校内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负责对竞聘者进行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评议,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基层单位组织机构

各单位成立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小组,由党政领导及教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非教师专业技术队伍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等,并报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审定备案。

2.负责对竞聘人员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学术水平、业务能力进行考评,并提出推荐意见。

3.负责本单位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组织工作,并向学校推荐各级岗位的人选。

4.负责本单位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依据专业技术各系列队伍的职责及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

(二)岗位聘任时,各单位首先要对竞聘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以及在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表现等进行考察,在综合业务能力和贡献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各级岗位拟聘人选的推荐比例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比例要求。

(三)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与业务能力评议委员会及各学科评议组对竞聘人员进行学术评议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和各单位的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小组也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进行投票表决时,出席人员应超过该组织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数超过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未出席的成员不得事后补充投票。

(四)各级聘任组织负有保密责任,除规定公布的内容外,其它均属保密范围。

四、操作程序

(一)学校统一公布各级岗位。

(二)应聘人员需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东北大学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

(三)聘用单位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晋升高级职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四)聘用单位的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竞聘各级岗位的人选进行述职答辩,最后提出推荐意见。

(五)各学科评议组对竞聘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并提出推荐意见,其中申报竞聘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的人员须经学校教师相关学科评议组评议。

(六)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与业务能力评议委员会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评议,最后提出推荐意见。

(七)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根据非教师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与业务能力评议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各单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小组的推荐意见,结合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和队伍建设的总体需要,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并提出初步聘任意见。

(八)学校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聘任文件。

(九)校长与正高级各岗位受聘人员签定“聘任合同书”(主要包括:聘期、岗位职责、岗位任务、权力与义务、岗位津贴标准等),并委托有关负责人与其他岗位聘任人员签定“聘任合同书”。

五、未聘、解聘、缓聘、辞聘

(一)未聘人员: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自未聘之日起进入校转岗分流服务中心(合同制职工及实行人事代理制的教职工,从未聘之日起属于社会待业人员,本人可凭终止合同通知书到市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重新登记就业)。

(二)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聘任合同书”规定者。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

3.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者,或被劳动教养者。

4.经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剽窃他人成果者。

5.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者。

7.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损害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极坏影响者。

8.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个月者。

9.擅自从事学校规定外的经营活动者。

10.其他经学校研究确需解聘的人员。

解聘应由聘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解聘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在解聘决定因被解聘者通信地址不详或其他原因而未能送达的情况下,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在校报和网上公布该决定。

(三)聘任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以缓聘:

1、经学校批准公派借调、在外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等半年以上人员。

2、其他经学校研究确需缓聘的人员。

缓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缓聘。

(四)受聘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确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可提出辞聘,但须提前3个月通过所在单位向学校递交辞呈,在提交辞呈后不足3个月内擅自离校的,学校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辞聘者交纳补偿金。

六、申诉与仲裁

(一)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对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中发生的申诉或投诉事件予以受理,申诉和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

(二)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诉或投诉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并依据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意见。

(三)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诉或投诉60日之内,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对申诉人或投诉人做出答复。

(四)对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协调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自答复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上级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几项具体规定

(一)各单位须将成立的聘任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报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审定备案。

(二)各聘用单位负责人竞聘各级岗位时,不参加聘任工作小组的推荐过程,直接由学校组织进行评价和聘任。

(三)各岗位聘期一般为3年。

(四)聘期内,根据非教师专业技术各级职务的空岗情况,学校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符合职务晋升条件的在岗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原则上不得连续申报。

(五)聘任期满时,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无其他竞聘者的情况下,可申请续聘原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下次聘任时原则上不得申请竞聘现级别及以上岗位。

(六)聘任组织成员在涉及本人及其亲属聘任问题时应予以回避。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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