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职员岗位聘任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13    浏览次数:627

为保证职员岗位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职员岗位聘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东北大学关于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改革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开招聘  平等竞争

各级职员岗位须公开招聘,学校为竞聘者提供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使每位竞聘者都有平等竞争的机会,确保选人、用人的公平和公正。

(二)坚持标准  择优聘任

各级组织机构应严格把握岗位聘任条件,坚持聘任标准,保证聘任质量;要客观的评价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择优聘任。

晋升职级时,要适当考虑不同类别岗位的任职时间要求。

(三)分级操作  合同管理

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学校和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程序组织各级职员岗位聘任工作;学校和所聘职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合约管理。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职员岗位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校、基层单位两级聘任组织机构。

(一)校级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职员聘任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职员岗位聘任工作,一般为9至11人,学校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审定并下达各单位的职员岗位数量。

(2)负责审定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等。

(3)负责指导监督各单位的聘任组织工作。

(4)负责审议各类各级岗位拟聘人选。

校职员聘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组织部,负责职员岗位聘任的日常工作,成员由组织部、纪委、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2.学校成立职员考核评价小组,一般为7至9人。职员考核评价小组设主任1人,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负责对各级职员岗位竞聘人选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考评,并向校职员聘任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二)基层组织机构

各单位成立职员聘任工作小组,由单位党政领导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职员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等,并报校职员聘任委员会审定备案。

2.负责本单位职员岗位的聘任组织工作,并对竞聘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等进行考察,向校职员考核评价小组提出推荐意见。

三、基本聘任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基本聘任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及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符合相应岗位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及所需的专业、能力条件要求。

3.符合相应岗位的任职年限要求: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二)相关要求

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岗位聘任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定。

2.岗位聘任时,各单位首先要对竞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以及在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察,在综合业务能力、资历和贡献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推荐。

3.校职员聘任委员会、校职员考核评价小组和各单位的职员聘任工作小组表决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出席人员应超过该组织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数超过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未出席的成员不得事后补充投票。

4.各级聘任组织负有保密责任,除规定公布的内容外,其它均属保密范围。

四、聘任程序

1.学校统一公布各级岗位。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填写“东北大学职员岗位申报表”,并根据需要附上相关材料。

3.职员聘任工作小组对竞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4.校职员考核评价小组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评,并提出考评意见。

5.校职员聘任委员会根据校职员考核评价小组的考评意见、各单位职员聘任工作小组的推荐意见,结合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和队伍建设的总体需要,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并提出初步聘任意见(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拟聘人选须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且三、四级职员岗位拟聘人选报教育部审定)。

6.学校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聘任文件。

7.学校与受聘人员签定“聘任合同书”。

五、未聘、解聘、缓聘、辞聘

(一)未聘人员: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自未聘之日起进入校转岗分流服务中心(合同制职工及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从未聘之日起属于社会待业人员,本人可凭终止合同通知书到市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重新登记就业)。

(二)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解聘:

1.不履行“聘任合同书”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2.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

3.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者,或被劳动教养者。

4.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5.其他经学校研究确需解聘的人员。

解聘应由聘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校职员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解聘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在解聘决定因被解聘者通信地址不详或其他原因而未能送达的情况下,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在校报和网上公布该决定。

(三)经学校研究确需缓聘的人员,可予以缓聘。缓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校职员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缓聘。

(四)受聘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确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可提出辞聘,但须提前3个月通过所在单位向学校递交辞呈,在提交辞呈后不足3个月内擅自离校的,学校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辞聘者交纳补偿金。

六、申诉与仲裁

(一)校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对职员岗位聘任工作中发生的申诉或投诉事件予以受理,申诉和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

(二)校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诉或投诉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并依据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意见。

(三)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诉或投诉60日之内,校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对申诉人或投诉人做出答复。

(四)对校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协调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答复之日起60日内提请上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几项具体规定

(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的领导干部,可直接聘任到相应的职员级别,校级正职、校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依次分别对应到三至八级职员级别。职级高于领导职务级别的按职级对应。

(二)各单位须将成立的聘任组织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名单报校职员聘任委员会审定备案。

(三)各岗位聘期一般为3年。

(四)对于出现的空岗,学校将根据整体工作安排及实际管理需要组织补聘工作。

(五)新补充的博士毕业生可聘任为八级职员,硕士毕业生可聘任为九级职员,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可聘任为九级职员。

(六)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职员,下次聘任时原则上不得申请竞聘现级别及以上岗位。

(七)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在涉及本人及其亲属聘任问题时应予以回避。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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