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为保证教师岗位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教师岗位聘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东北大学关于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改革的意见》、《东北大学教师岗位聘任制实施意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开招聘 择优聘任
各级教师岗位需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使每位竞聘者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各级聘任组织要公正地聘任思想品德好、学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人员。
(二)坚持标准 目标管理
在聘任过程中各级组织机构应严格掌握岗位聘任条件,坚持聘任标准,保证聘任质量。对受聘者实行合同管理,不仅要有明确的年度工作要求,还要有明确的聘期工作目标。
(三)分级操作 统一聘任
学校和各聘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规定程序组织岗位聘任工作,所有受聘教师均由学校统一聘任。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教师岗位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校院两级聘任组织机构。
(一)校级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教师聘任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师岗位聘任工作,一般为9至11人,校长任主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审定并下达各单位的岗位总量、职务结构比例、各级职务的岗位结构比例等。
(2)负责审定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聘期工作目标等。
(3)负责审议各级岗位拟聘人选。
(4)负责指导监督各聘用单位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校教师聘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负责教师聘任的日常工作,成员由学科建设与发展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技术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2.学校成立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委员会,一般为15至25人。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委员会设主任1人,成员由校内外各学科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学者不少于30%),主要职责:
负责对学校各级岗位人选进行学术评议,重点对竞聘教授一级或二级岗位人选、申报晋升教授、副教授人选进行学术评议,并向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提出学术评价意见。
3.学校在相关聘用单位设立学术评议组,一般为5至11人,学术评议组设组长1人,成员由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学者不少于30%),主要职责:
负责对竞聘者进行学术评议,并提出学术评价意见。
(二)院级组织机构
1.聘用单位成立教师聘任工作小组,一般为5至7人,由党政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教师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和聘期工作目标,并报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审定备案。
(2)负责本单位教师的聘任组织工作,并向学校推荐各级岗位的人选。
(3)负责本单位教师的考核工作。
2.聘用单位成立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考察组,一般为5至9人,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
负责对竞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教学质量等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者不得参与岗位竞聘。
三、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依据“东北大学晋升教授、副教授职务必须具备的申报条件”、“东北大学教师聘期基本工作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和聘期工作目标。
(二)学校下发的“东北大学晋升教授、副教授职务必须具备的申报条件”、“东北大学教师聘期基本工作要求”中的一般条件是各单位制定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的主要依据以及聘期工作目标的最低要求。
(三)岗位聘任时,首先要对竞聘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考察,然后进行学术水平和业务潜力的评议。
(四)校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委员会和各单位学术评议组对竞聘人员进行学术评议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和各单位的教师聘任工作小组也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进行投票表决时,出席人员应超过该组织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数超过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未出席的成员不得事后补充投票。
(五)各级聘任组织负有保密责任,除规定公布的内容外,其他均属保密范围。
四、操作程序
(一)学校统一面向校内外公布各级招聘岗位(主要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聘期工作目标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等),实行公开招聘。
(二)应聘人员需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东北大学教师岗位申报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
(三)聘用单位对竞聘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公示。
(四)聘用单位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考察组对竞聘人员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
(五)聘用单位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申报晋升教授、副教授的人员进行学术评议。
(六)各学术评议组对竞聘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并提出评价意见。
(七)教师聘任工作小组组织竞聘教授二级或三级岗位人选及申报晋升教授人选进行述职答辩。
(八)教师聘任工作小组根据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考察组及学术评议组提出的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各级岗位的推荐人选。
(九)校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委员会重点对各单位推荐的竞聘教授二级或三级岗位人选,申报晋升教授、副教授人选进行学术评议,并根据需要组织竞聘教授二级或三级岗位人选进行述职答辩等,最后提出学术评价意见。
(十)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根据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各单位教师聘任工作小组的推荐意见结合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和学科建设总体需要,对各岗位的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并提出初步聘任意见。
(十一)学校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校长签署的聘任文件。
(十二)校长与各级岗位受聘的教授签定“聘任合同书”(主要包括聘期、岗位职责、聘期工作目标、权利与义务、岗位津贴标准等),并委托各聘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与其他岗位受聘人员签定“聘任合同书”。
五、未聘、解聘、缓聘、辞聘
(一)未聘人员: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自未聘之日起进入校转岗分流服务中心(合同制职工及实行人事代理制的教师,从未聘之日起属于社会待业人员,本人可凭终止合同通知书到市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重新登记就业)。
(二)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聘任合同书”规定者。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
3.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者,或被劳动教养者。
4.经校教师聘任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剽窃他人成果者。
5.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者。
7.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损害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极坏影响者。
8.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个月者。
9.除省级及以上工程中心的教师以外,从事经营活动者。
10.其他经学校研究确需解聘的人员。
解聘应由聘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解聘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在解聘决定因被解聘者通信地址不详或其他原因而未能送达的情况下,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在校报和网上公布该决定。
(三)聘任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以缓聘:
1.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半年以上的人员。
2.其他经学校研究确需缓聘的人员。
缓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缓聘。
(四)受聘人员应严格履行聘任合同,确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可提出辞聘,但须提前3个月通过所在单位向学校递交辞呈,在提交辞呈后不足3个月内擅自离校的,学校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辞聘者交纳补偿金。
六、申诉与仲裁
(一)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教师岗位聘任工作中发生的申诉或投诉事件予以受理,申诉和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
(二)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诉或投诉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并依据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意见。
(三)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诉或投诉60日之内,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对申诉人或投诉人做出答复。
(四)对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协调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自答复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上级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几项具体规定
(一)各单位须将成立的聘任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报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审定备案。
(二)各聘用单位院长(主任)聘任各级岗位时,不参加学院的推荐过程,直接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术评价和聘任。
(三)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空岗情况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并将暂聘意见报学校审定。
(四)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须参加教师岗位聘任。
(五)聘期内,对于各级职务及各级岗位出现的空岗,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补聘工作。
补聘时,符合学校职务晋升条件的在岗教师可在有空岗的前提下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原则上不得连续申报。
聘期内,在有空岗的前提下,在岗教师在完成“聘任合同书”中规定的聘期工作目标中的业务要求且满足岗位聘任条件的基础上可在补聘时申请竞聘高一级岗位。
补聘时,对重点发展或人才优势较强的学科出现的具备教授水平的少数优秀副教授,在无空岗的前提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临时为其设置四级教授岗位(聘任合同从聘任之日起签至原副教授岗位聘期止)。
(六)聘任期满时,聘期考核合格的教师在无竞聘者的情况下可申请续聘原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下次聘任时不得竞聘现级别及其以上岗位。
(七)各级各类聘任组织成员在涉及本人及其亲属聘任问题时应予回避。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