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吕朝辉,男,博士,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6ZDA05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4CZZ033);云南民族大学民族团结重点研究项目(16001002062003038)
【摘要】法治文化认同是指人们对法治这种文化形态的尊重、认可、接受和内化。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强化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具有重要意义。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复杂社会环境,以及阻碍法治文化认同的传统文化惯性、文化空间挤压、现实利益驱动等因素,使得云南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呈现出法律供给不足、经济发展滞后、法治观念淡薄、法治建设不力等现实问题。因此,着力于完善边疆治理的法律体系、边疆民族特色的普法宣传、保证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发挥法治文化的作用机理,以此促进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普遍而深入的生成,是边疆治理现代化中的一项紧迫任务。
【关键词】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
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文化认同,是指“社会公众对作为一种文化形态的法治模式的尊重、认可、接受和内化”。作为一种彰显人类文明价值的文化形态,法治以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为其本质要求,意味着法律权威高于一切、不容侵犯,意味着法律内容必须代表正义、体现良知、维护公平。相比写在纸面上的法律文本,法治文化认同更为强调内化于心的信念或信仰。“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
良好的法治文化认同,必然有其普遍性的价值标准和内在追求。首先,良好的法治文化认同,意味着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自觉服从、对法律内容的自觉遵从、对法治精神的自觉弘扬,意味着在特定社会范围内普遍形成认可法治、尊重法治、支持法治、拥护法治的文化氛围。其次,良好的法治文化认同,意味着国家政权系统必须普遍形成“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施政自觉,全民必须普遍形成“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权利保护自觉,“法定义务必须为”必须成为国家政权系统乃至全民的责任担当自觉。再次,良好的法治文化认同,意味着不论何种组织、群体和个人,不论其属于何种民族成分或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规定什么权益就务必保障什么权益,法律规定什么义务就务必遵循什么义务,法律规定是什么问题就务必按什么问题处理。良好的法治文化认同,意味着国家政权系统乃至全民必须自觉养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一切问题的习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贯穿于各族干部群众心理驱动和行为选择的全过程。照此衡量,在具有复杂社会环境、特殊文化空间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建设法治文化认同,显然其任务还很艰巨,形势还很复杂,问题还很突出。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总目标,法治文化认同这一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其重要性前所未有地凸显。作为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重要路径之一的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建设,基于边疆民族地区的特殊社会生态和文化环境,其紧迫性更前所未有地呈现。为此,我们深入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部分地区进行实地调研,把法治文化认同置于边疆少数民族这一特殊群体中予以探讨,分析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的迫切形势和现实问题,进而提出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的生成之道,以期撬开一道法治边疆建设的新视窗。
一、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的迫切形势
云南省作为典型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集山区环绕、边界漫长、民族众多、宗教盛行于一体,堪称名副其实的中国边疆地理和民族文化标志。其边境线长达4061公里,约占中国陆地边境线的1/5,边境沿线的25个县(市)中,22个为民族自治地方,在漫长的边界线两侧,苗、瑶、傣、哈尼、拉祜等16个民族跨境而居,占全国跨境民族总数的1/2。其中,怒江州是中国唯一的傈僳族自治州,全州总面积14703平方千米,总人口52万,少数民族人口占92.2%,傈僳族人口占51.6%;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位于怒江下游,总面积11500平方千米,人口121.1万,境内居住傣、景颇、傈僳、阿昌、德昂等少数民族,北、西、南三面都被缅甸包围。长期以来,云南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战略和民族宗教政策,把“法治云南”和民族团结示范区建设作为一项整体联动的系统性工程来抓,作为关系云南跨越式与和谐发展大局的刚性任务来抓,先后实施了诸如“广播电视村村通”、“千里边疆文化长廊”、“爱民固边模范县建设”、“平安边境村寨建设”、“警官任边境村寨村官”、“国门书屋”、“农村电影放映”、“党政军警民合力治边”、“‘五用’普法”等富含边疆特色的政策工程,尽管其中许多属于边疆治理范畴,但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上促进了法治文化认同在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普遍生成。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带一路”重要覆盖地带的云南边疆民族地区,随着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和市场化浪潮的相继涌入,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推进,加快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的形势和任务日益迫切。总而言之,当前影响云南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普遍生成的负面因素和现实挑战,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日益表现出新的趋势性特征,导致其法治文化认同的现实形势更为迫切:
(一)法治文化认同的社会环境日趋复杂
社会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法治文化认同的“土壤”质量,良好的社会环境生成法治文化认同的优质“土壤”,不良的社会环境生成法治文化认同的劣质“土壤”。就当前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内部环境而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人口的不断流动,打破了固有的人口分布格局和原先单一分布的少数民族人口结构,边疆各民族群体之间的文化冲突和接纳融合问题,由此凸显。在城镇化及人口流动的助推下,边疆民族地区不同民族成分、不同社会阶层、不同身份地位的个人、组织和群体之间,利益分化不断加剧、利益矛盾日益深化,加之其特有的地域文化和民族特点,使得公平正义流失、违法犯罪、道德失序、市场失灵、政府失范等与内地具有共性的社会问题,显得更为复杂、深层、莫测。就当前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外部环境而言,其边界线蜿蜒曲折、边境地势山高险峻、跨境民族血脉相连、民族宗教盘根错节的固有特性,使边境一带易于成为跨境犯罪和非法交易的重要通道口,易于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实施各种渗透和破坏的突破口,从而给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的普遍生成制造了许多外部干扰。比如一直难以遏制、甚至愈演愈烈的跨国贩毒、非法偷渡、非法移民、非法跨国婚姻、地下宗教渗透、政治安全破坏等具有边疆典型性特征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侵蚀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的重大现实威胁。
(二)法治文化认同的文化空间挤压日趋激烈
“随着传统社会不断分裂、分化,传统的价值框架逐渐解体,社会进入价值多元化、文化多样化发展时代。”基于边疆民族地区特殊的地理地缘环境和复杂的民族宗教特点,多元化价值和多样化文化之间的交锋和碰撞在该区域显得更为突出,衍生出许多文化认同层面的内在矛盾和现实冲突。而且在这一特殊社会文化场域下,还不断受到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极端思想渗透和破坏,由此构成一个空前拥挤的边疆社会文化空间。在这样的空间下,对法治文化的认同无疑会受到挤压;在这样的空间下,繁衍与法治文化背道而驰的亚文化的概率无疑会增加。在调研中发现,当前不利于云南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普遍生成的异质性亚文化不仅存在,而且在某些方面还呈加剧之势,大致包括:仍然发挥着强势惯性力的人治、官本位、宗教礼俗、封建迷信等传统糟粕文化;民族分裂主义和极端宗教主义等极端文化;外来的消极腐朽大众消费文化;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失衡性或行为失范性文化;公共权力领域的消极无为和各类贪腐文化等等。这些与法治文化向背而行的异质性亚文化,极大地挤压了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空间。
(三)阻碍法治文化认同普遍生成的主观因素依然存在
尽管当前边疆少数民族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得以提升,但主观认知因素对法治文化认同造成的障碍,及其表现出来的新特点和新变化,依然不容忽视。一方面,主导边疆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部分基层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干扰、外来不良亚文化的渗透、传统人治文化的影响、现实利益的驱使下,易于迷失自我,丧失维护法治权威的坚定意志,甚至有意无意地淡化或排斥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和尊重。这些“上梁不正”极易造成“下梁歪”,即极易误导边疆少数民族对法治文化认同的观望和犹疑。另一方面,极少数边疆少数民族群众,受狭隘民族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驱使,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忽视法律层面的中国公民身份,过分强调地域文化层面的民族成分,并以此向国家一味索取各种政策好处,却不尽作为一名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这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失衡表现,是对法治文化认同的极大破坏。再一方面,民族与宗教极端势力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处心积虑地在边疆民族地区实现地下文化渗透和地下非法传教活动,以此蛊惑边疆少数民族群众,为法治文化认同的生成埋下隐患,甚至直接通过蓄意制造暴力恐怖事件,赤裸裸地对法治文化认同予以藐视。
二、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的问题呈现
法律被广泛而普遍地信仰,是法治文化认同的核心内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法治架构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良好的法治文化认同为法治边疆建设和边疆治理现代化的顺利推进,提供普遍积极向好的文化氛围及社会心理支撑。在边疆、民族、山区“三合一”的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仍旧滞后、社会发育相对迟缓、教育基础相对不牢、传统文化惯性较大、民族宗教因素复杂,如此种种特殊边疆生态,衍生出了不利于法治文化认同普遍生成的种种现实问题。这些问题如若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不仅可能导致边疆治理现代化成本的倍增,而且可能造成边疆少数民族政治共同体感的淡化。具体而言,当前云南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所呈现出来的现实问题包括:
(一)法治文化认同的立法保障不全
没有建立健全的立法保障,法治“大厦”就缺乏牢固根基,法治文化认同就好比“无米之炊”。当前,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各项基本法律为核心内容的边疆治理根本性法律框架基本完整。但与此同时,既能充分照顾边疆少数民族特点,又能妥善解决边疆区域性问题的功能性法律制度体系仍不够完善,难以完全适应新时期下加快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当前在边疆民族地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大多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却并没有随着当前形势的改变做出较大的调整和修改,进而造成许多条文与全球化、市场化及社会急剧转型的背景不符,与实际情况脱节。造成此种情况,主要是由于长期受“遵循先例”的惯性思维左右,在开展地方性法律规章和制度体系建设时,往往只是例行公事,着眼于对现存规章、条例文字上的小修小补,内容上过于注重“管好过往经常管的事”,而有意无意地忽视“管已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我不管谁管”的立法主动性和自觉性。就当前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而言,在跨国婚姻问题、跨境移民问题、“三非”问题、边境安全合作问题、国际生态保护问题、民族文化旅游管理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立法需求和立法空间。
(二)法治文化认同的民生支持不足
法治文化认同尽管是心理层面的信念或信仰问题,但其与物质层面的民生问题紧密关联,民生问题的解决是法治文化认同生成的物质基础和重要前提。云南边疆民族地区集民族、偏远、贫困地区于一身,尽管经过改革开放近40年的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根本性改善,但基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原因,其总体发展水平仍然处在比较落后的境地,一部分少数民族村寨甚至近些年才通路通电。因此,以“衣食住行”为内容的基本民生需求,仍然是许多边疆少数民族的主导性需求,民生问题仍然是边疆民族地区的突出矛盾。在实地调研中发现,一方面,在民生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解决民生问题的政策出现失误或偏差的边境少数民族村寨,违法犯罪的事件明显多于各项民生保障比较到位的地方,法治文化认同的生成程度普遍低于各项民生保障比较到位的地方。另一方面,在民生问题没能得到妥善解决的边境地区,跨境少数民族边民常常会选择把子女送到边境线另一侧的邻国宗教教堂或学校,接受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教育,这对于边疆少数民族的法治文化认同乃至国家认同的普遍生成,显然有百害而无一利。再一方面,在民生保障比较欠缺的边疆民族地方,往往更易于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实施分化、渗透、破坏活动的突破口,这给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的普遍生成造成了更大的障碍。因此,加快边疆跨越发展、提升民生幸福,是增强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的必由之路。“边疆历来有一个谁影响谁的问题,那边日子过得好人心就往那边跑。我们就是要通过我们的努力,让边民过上更好的日子,让他们的心中充满当中国人的自豪感,充满对伟大祖国的认同感,从而增强他们建设边疆、保卫边疆、奉献边疆的责任感。”
(三)法治文化认同的思想根基不牢
与法治文化背道而驰的传统人治文化、官本位文化、外来低俗文化等,极易对法治文化认同造成内耗和抵冲。所以,法治文化认同的不断生成,必须建立在对异质性亚文化空间持续压缩的基础之上。对于新中国成立以后才脱离原始社会状态的许多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而言,短短几十年时间显然难以完全洗刷对传统思想观念的认识痕迹,原始宗教、人治文化、特权意识、官本位思想等异质性亚文化,在局部地区仍然具有很强的惯性力,仍然占据广泛的生存空间和认同地位。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为例,全州国土面积的98%以上是高山深谷,州内居住着傈僳、独龙、怒、普米等22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州人口92%,居全国30个民族自治州之首,其中傈僳族、独龙族、怒族等少数民族是建国初期从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直过民族”,当地不少年长一些的少数民族群众思想封建、意识落后、思维方式陈旧,再加上地理阻隔和信息闭塞,衍生出诸如读书无用论、学法无用论之类的落后理论,越是生活在偏远边疆贫困地方的少数民族群众,对这些落后理论的认同度越高,越是对国家法律体系内容知之甚少。这些思想认识上的错误观念,显然对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的普遍生成形成极大消解和对冲。
(四)法治文化认同的普法宣传不足
法治文化认同是一种接受法治理念和思想的心灵洗礼过程,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观念内化和行为塑造过程。因此,法治文化认同面临的最大问题,并不是纸面上法律法规的不足,而是如何把法治权威和法律内容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起稳定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当前,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特有的社会生态及其背后所潜藏的传统民族与宗教文化根基,意味着其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必然有别于内地。总体而言,两个方面的现实问题极大地制约了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成效,对法治文化认同的普遍生成造成了现实障碍。第一,少数民族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少数民族适龄学生“入学率低、辍学率高”的现象仍很严重,年级大点的少数民族群众由于受思想观念和经济条件制约,受教育年限普遍较低,明显表现出文化素质偏低、语言交流障碍、认知能力不足、法律知识有限等特征,严重制约了普法宣传教育的效果。第二,少数民族专门法律人才匮乏的现实状况,造成扎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普法宣传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法律素养不高,加之既会普遍话又会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双语法律人才的严重短缺,这些情况均不利于普法宣传工作者和少数民族群众之间建立亲密互动的良好关系。
(五)法治文化认同的市场支撑不力
法治文化与市场经济好比一个硬币的两面,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互补互促。一方面,法治文化的普遍生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奠定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为法治文化的持续孕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体系越完善的地方,人们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往往普遍深入;市场经济越不发达、市场体系越不完善的地方,人们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往往更加严重缺失。相比国家腹地,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市场活动规则不完善、市场监督体制不健全等问题暴露得也更为明显。以德宏自治州边境一带地区为例,随着市场经济浪潮的滚滚而入,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竞争观念正在打破边疆少数民族群众的传统文化和心理认同格局。由于市场经济体系的不完善,欺行霸市、投机倒把、倒卖贩卖等市场不公平交易行为,以及偷工减料、造假贩假、贩卖人口等道德失范行为时有发生,从一定程度上造成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思想和心理层面的无所适从和怀疑态度,这对于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的普遍生成,显然极为不利。
(六)法治文化认同的实践效应不够
公正的司法实践活动以及严格的执法实践活动,必定会给边疆少数民族群众带来对法治状态的良好体验和判断,从而利于法治文化认同的普遍生成;反之,不公正的司法实践活动和不严格的执法实践活动,必定会给边疆少数民族群众带来对法治状态的不良体验和判断,从而不利于法治文化认同的普遍生成。当前,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司法不懂法、执法不知法以及人情司法、随意执法的不良现象仍然在局部地区比较常见,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法律尊严和法治权威,而且对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的普遍生成造成极其不良的实践体验。在边疆民族地区造成法治实践效应发挥不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司法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低。在“山高皇帝远”的偏远边境地区,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和行政部门的执法者大多是本地少数民族居民,部分外来的优秀法律人才和司法执法工作者相对难以得到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认可,而当地少数民族司法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理解能力、断案办案能力、严格执法能力相对比较有限,从而影响了法治实践效果;第二,司法活动和执法行为的干扰因素多。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山区“小坝子”地理特点以及民族“小聚居”的居住风格,使得当地司法和执法人员与本地少数民族的关系盆根错节,导致法治实践活动易于受到当地宗族家族势力和传统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干涉和干扰,使法治实践成效打折,从而影响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良好法治体验。
三、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的生成之道
建设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既可为法治边疆“大厦”的最终建成打下坚实根基,也可为边疆民族团结示范区的创建奠定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因此,针对当前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的迫切形势及其现实问题,探索符合边疆少数民族特点的法治文化认同生成之道,必须成为加快推进边疆治理现代化中的一项尤为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建立健全治理边疆民族地区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体系是否完备,是法治文化认同能否普遍生成的基础前提。没有体现人类文明、合乎社会规律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法治文化认同无从谈起。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既是反映法治文化认同状况的重要表征,也是制约法治文化认同生成的关键变量。建立健全治理边疆民族地区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应当坚决维护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在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中的绝对权威,这是法治文化认同的核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因此边疆治理的整个环节和过程都必须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尊严和权威。各项基本法律在维护各族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平衡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权威地位,同样必须持续强化。其次,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中的特殊功能与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治理边疆民族地区的基本宪政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发挥加快缩小边疆与腹地发展差距的法律保障功能,以及发挥治理边疆区域性特殊问题的制度性功能,从而有效维护国家统一、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再次,在坚决维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刑法》、《民法》、《民商法》等为支撑的基本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加快建立适应当前边疆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应对全球化时代各国法律相互融合的现实需要,体现边疆民族与地域特色,立足治理边疆民族地区区域性问题的功能性法律法规体系。尤其加强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涉外纠纷、跨境犯罪、“三非问题”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力度。
(二)加强凸显边疆民族特色的普法宣传力度
法治文化认同是一种心理上的内心信念或信仰,表现为从内心深层情感上认可法律、尊重法律、运用法律规范一言一行。法治文化的生成过程,既是法治文化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过程,也是法治文化的全民传播和广泛宣传过程。因而,法治文化认同生成的关键之道,在于通过深入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养成崇尚法治、服从法律的信念或信仰,使法律权威达致其内心深处,使法律内容体现其日常行为。第一,针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习俗及宗教信仰特点,采取易于被边疆少数民族群众所广泛接受的法律宣传手段和传播方法。一是尽量用民族干部来普及法律,用民族语言来宣讲法律,用民族文字来说明法律,用民族文化来体现法律,用民族节庆来展示法律;二是创造性地开展“法律进边关”、“法律进宗教场所”、“法律进少数民族聚居区”、“法律进田野”“法律进万家”等普法宣传活动,并探索建立其稳定的长效机制。第二,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教育和法治文化培育。一是把法律知识教育和法治文化培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尤其把跨境少数民族青少年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二是持续有效地开展“法律知识讲解”、“法律文本学习”、“法治思维培育”“法治能力养成”、“法治建设实践”等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培训,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基层干部队伍的法律素养。第三,培植建设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边防官兵、公安干警、大学生村官、民族各类精英、普法志愿者在建设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中的重要作用,从中精心挑选具备法律知识、熟悉法律业务、热衷法治事务的合适人员,既扮演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法治宣传员角色,又扮演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足不出户地在家门口解决各种法律矛盾和纠纷的法治联络员角色。第四,充分依靠科技创新手段建立党政一体、政社联动、军民互动的边疆普法宣传平台,切实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四大媒体”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综合效应,积极推进边疆文化长廊、边疆党建长廊、普法大篷车、广播电视村村通、法制宣传队、法制电影放映队、国门书屋等具有边疆民族特色的法治宣传阵地建设,高水准、多视角、多手段、宽领域地规划和实施好边疆民族地区的普法宣传工作。
(三)全方位保障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
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司法是否公正、执法是否严格,是决定法治文化认同能否普遍生成的关键因素。司法是否公正,执法是否严格,决定着法治实践效果是否良好,决定着法治原则、法治精神、法治目标、法律价值能否实现,最终决定法治文化能否深入人心。
就司法实践而言,首先,边疆民族地区司法机关必须始终做到“司法为民、一心为公”,以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和积极热情的服务态度,切实解决好少数民族群众日常困境和法律困惑。一方面,当地基层法院对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利益矛盾和民族宗教纠纷,要具有清晰的政治敏感性和强烈的政治忧患意识;另一方面,当地基层法院和政府宣传部门要组成普法联动机制,把具体的司法活动与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在鲜活的司法实践中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正义。其次,边疆民族地区的聚居环境相对封闭、封建思想影响至深、法治观念较为落后、民风民俗特色鲜明,在这样的环境下,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最能发挥制度优势。人民陪审员是实现基层法院与少数民族群众良性互动与双向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法治文化认同普遍生成的“催化器”或“润滑剂”。从制度上保障人民陪审员的选择范围和参审权利,既可以直接提高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法律素养,又可以增强司法裁判活动的公信力,更可以以此扩大法治文化认同的民族性、群众性和广泛性。
就执法实践而言,首先,要从充分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入手,培养一支政治坚定、勤政廉洁、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的执法班子成员,建立一支与业务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法律人才。着力把一批边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成为兼职法律工作者,着力把一批边疆少数民族学生培养成为专业法律工作者,确保边疆民族地区基层执法机构实现严格执法的职能和使命。其次,要从改善边疆民族地区基层执法机构的物质条件入手,保证公正严明的执法效果。当前,随着我国生产力的总体发展,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物质条件已有很大改善,但是执法经费缺乏、执法装备落后、执法人员待遇不高、执法人员流失严重等问题仍旧突出,极大地影响了执法的实际效果。因此,从物质条件上充分保障执法队伍的稳定性,是保证边疆民族地区执法活动取得良好效果的前提条件。
(四)有机运用法治文化认同的三种作用机理
法治文化认同的普遍生成,关键要发挥正强化、负强化、零强化三种作用机理的综合效应。就这三种作用机理之于法治文化认同的一般发生逻辑而言,正强化即通过法治文化的正面宣传和普及传播,对遵纪守法、积极护法、正确用法的模范人物及其典型事迹予以及时肯定、褒奖、鼓励、弘扬,在全社会生成一种崇尚法治精神、服从法律权威的良好法治文化认同氛围。边疆民族地区的民族特色和区域特点十分鲜明,传统人治文化痕迹较深,双边跨境民族互动频繁,这就意味着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正强化作用机理发生逻辑的特殊性。一方面,其核心部分在于采取少数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确保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律在边疆民族地区宣传和普及到位;另一方面,需要把对守法、护法、用法的积极正面事迹的持续嘉奖,以及对犯罪、违法、乱纪的消极负面现象的持续谴责,融入少数民族日常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节庆活动中。负强作用机理的发生逻辑,即特别强调无论何种组织、群体或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触碰法律底线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对照法律条文,毫无例外地接受相应的惩罚、付出相应的代价、感受相应的痛苦体验。这种因受到法律惩罚而来的痛苦代价及其真实体验,会在违法犯罪者的“熟人”圈子内产生一种强大心理威慑场域,从而在这一场域内普遍生成敬畏法治文化的心理认同效应。当然,仅凭正强化和负强化这两种泾渭分明的法治文化认同作用机理,显然难以诠释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生成之道的特殊性。比如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大多由星罗棋布的山区小坝子构成,加之地理特征恶劣和交通条件落后的现实场景,易于在相对独立的生产生活模式和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边界内,形成民俗习惯、族规族法、乡规民约等多种形式的少数民族“民间法”或“非正式法”,其规制领域一部分与法律规制领域重叠,一部分对道德领域的规制则可能会超出法律规制的范畴,但都能起到有效促进和持续维持边疆社会有序化的实际作用。而且对于部分少数民族群众而言,往往更习惯于根据这些“民间法”或“非正式法”来评价司法裁决的公与不公。因此,如果在实施正强化和负强化上操之过急,忽视国家正式法律之外的这些可用规制资源,不仅不利于法治文化认同的生成,反而会导致法治文化认同危机,无谓增加生成法治文化认同的障碍。这就需要开发一种既不排斥也不鼓励的零强化作用机理,其发生逻辑即针对仍然在边疆民族地区基层社会发挥秩序规范与引导作用,且与宪法和基本法律原则不相抵触的“民间法”或“非正式法”,持一种互补互促的适度容忍态度,逐渐将其融入国家正式法律范畴,从而间接生成法治文化认同的良好效应。
四、结语
面对当前边疆少数民族法治文化认同的种种迫切形势,我们不仅不应回避,而且应该在正视问题的基础上,努力寻求法治文化认同的生成之道。唯有如此,方能紧跟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步伐,方能加快边疆治理现代化进程,方能不至于在全球化和市场化过程中落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