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补充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0-13 点击量:

研字[2006]19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

毕业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毕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校研[2006]32号)、《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学位[2005]5号)、《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校研 [2005] 40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关于毕业

1、研究生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合格及以上,经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讨论通过,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原则上研究生院每年6月和12月集中两次制作并颁发毕业证书。各院(系、所)应在6月中旬和11月中旬将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毕业生名单填入“毕业答辩审查表”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作为制作毕业证书的依据。

3、各院(系、所)报送毕业研究生的材料时应将学生的身份证号、2寸免冠照1张等同时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对未参加电子摄像的学生,应及时提醒,尽快补照,使学生在毕业离校前领到毕业证书。

4、对已通过答辩,符合毕业条件,但尚未获得毕业证书的研究生可由研究生院培养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开具毕业证明,供求职就业等使用。

5、对于已颁发毕业证书的研究生,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现其不符合毕业条件,其毕业证书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二、关于就业

1 、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研究生院管理处就业指导办公室于每年31日前和61分两次向省教育厅报送春季就业方案和暑期就业方案。

2、毕业研究生报到证由省教育厅于每年3月、6月集中制作发放。研究生院管理处就业指导办公室对已获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研究生发给报到证。

三、关于学位

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仍按《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研究生 毕业 管理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六年十月十三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