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按院(系、所)制定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规定的通知(研字[2008]8号)”要求,经控制科学与工程学科学位审议委员会研究,决定调整控制科学与工程系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受理条件如下:
1.本系所属各二级学科的博士研究生除学位论文外,在学期间完成的学术论文和其它科研成果需达到以下两个条件,其学位申请方可被本学位审议委员会受理:
(1)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C类及以上的全外文论文至少一篇,中文期刊要求必须为核心期刊及以上;在A类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可折算为3篇有效论文,在B类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可折算为2篇有效论文,期刊分类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校人[2008]28号文)执行;被SCI、EI、ISTP收录的会议论文可被认定为有效论文。
(2)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SCI、EI收录相关学术论文、发明专利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在被SCI收录的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b. 在被EI收录的国外正式期刊上发表的论文1篇;
c.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
d. 国家级科技奖一等奖的前八名,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的前5名,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前4名,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的前3名,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的前2名。
以上所说的论文和专利均指以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
2.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3.本规定由华中科技大学控制学科与工程学位审议委员会负责解释。
控制学科与工程系
2008.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