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确保竣工项目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做好竣工项目的保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总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总务部向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进行的移交;所称保修是指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负责由承建单位按照合同履行对工程项目的维护和保修。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健全档案,接受监督。
第五条 专项工程验收
(一)专项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设计图纸完成全部工程内容;
2、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二)专项工程验收内容:
1、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防雷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人防部门同意,可以不建人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4、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5、建设工程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防治措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不检测的项目除外),符合验收条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全部建成。
2、各专项工程验收完成。
3、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和地下管线测绘报告以及绿化测量等已经完成。
4、已通水、通电。
5、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6、施工单位书面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已完成初步验收并同意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
1、总务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审计处、校园建设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后勤管理办公室及使用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
2、验收完成后,校园建设办公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
3、按照《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由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申请并接受地方建筑业主管部门的联合查验。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经地方建筑业主管部门的联合查验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
建设项目的移交包括工程实体移交、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固定资产移交等。实体移交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15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总务部和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向相关部门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保修
根据质量保修书确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组织承建单位做好保修工作。
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负责。
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应责成施工单位及时保修,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若在规定时限内,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由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费用从该施工单位的质保金中支付。
第九条 工程保修期满经检查合格后,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返还施工单位的质保金。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学校的装修、修缮和临时性建设等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