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程序,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合肥工业大学经费使用及报销管理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工程款包括工程前期费用、规费、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设备材料费、工程直接费、审计费等。
第三条 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学校和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工程审计报告等为依据。
第二章 预付款支付
第四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依据合同提出预付款支付申请,达到采购规定金额的工程项目,须履行相关采购招标手续,总务部审核后签署意见,50万元以上资金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财务部依据总务部提交的预付款支付申请和相关单位出具的付款资料、票据签署意见,财务部会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预付款支付。
第三章 进度款支付
第六条 相关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编制已完成工程量计算书,据实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注明形象进度,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七条 项目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结合工程进度对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进度款支付凭证。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合同、进度及监理、审计复核意见签署进度款支付建议。
第九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对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审计处对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总务部依据校园建设办公室和审计处的意见,签署审定意见,50万元以上资金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财务部依据总务部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和相关单位出具的付款资料、票据签署意见,财务部会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进度款支付。
第四章 结算款支付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根据合同和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对账单、发票等资料向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提出付款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和对账单,扣除已付款、代缴代扣款、水电费、审计费、质保金等款项,签署支付建议后报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审核。
5万元以下(不含)的结算工程款须提供审计报告(或审签单)、合同;5万元(含)以上的结算工程款须提供审计报告(或审签单)、采购审批表、合同。
第十五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根据项目负责人的建议,对付款申请及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50万元以上资金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总务部依据校园建设办公室的意见,签署审定意见。
第十七条 财务部对审计报告、结算资料和票据进一步核实,并签署意见,财务部会计服务中心进行核算,办理结算款支付。
第五章 应急、抢修工程款支付
第十八条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抢修、抢险等应急工程,总务部在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先行紧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按实结算审计,财务部依据审计意见,核付工程款。
应急工程如需支付预付款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工程预付款支付手续。
第七章 质保金支付
第十九条 质保期内相关单位应按照合同和保修书约定做好保修服务。质保期满,由总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相关单位出具退还质保金书面申请和相关票据,报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条 总务部依据校园建设办公室的意见,签署审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对退还质保金资料和票据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财务部会计服务中心进行核算,办理质保金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装修、修缮和临时性建设等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