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章程

(广东省教育厅2015512日核准,2021

1213日核准修改,2022222日公布)

 

序言

广东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建于19835月,原名为广东财经学院,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19856月,更名为广东商学院;20136月,更名为广东财经大学。

学校坚守“正心诚意,求真向善”的精神,践行“厚德、励学、笃行、拓新”的校训,秉持“习礼乐文,精于术业”的办学理念和“法治、科学、民主、阳光”的治校方略,彰显“商法融合、实践创业、多元协同”的办学特色,立足广东,面向社会,服务发展,努力建设大湾区一流财经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实行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财经大学,中文简称为广东财大;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GDUFE

学校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分别是广州校区和佛山校区。广州校区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佛山校区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学海中路1号。

学校网址是https://www.gdufe.edu.cn

第四条 学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由举办者提出,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办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七条 学校坚持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学科门类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为主体,坚持商法融合,促进多学科协同发展。

第九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教育和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并按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整体图案盾形,主色调为绿色(色标为C92M42Y52K3);图案主要由汉字广东财经大学、抽象的仙鹤图案、三条波浪纹和阿拉伯数字1983构成。图示:




校徽logo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2.40m× 1.60m),底色为浅灰蓝色(色标为C26M4Y7K0),旗面正中是校徽,校徽下面是中英文校名。图示:





    第十三条 学校校徽、校旗是学校的象征和标志,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都要

维护校徽、校旗的尊严,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校徽、校旗。


第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集体作词、雷蕾作曲的《广东财经大学校歌》。

第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28日。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六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副校长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四)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二)为学校改革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三)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四)保障学校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根据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发展;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精英人才。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鼓励创设新兴和交叉学科;相关管理机构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提出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可行性报告,经专家论证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审批。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并不断完善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实体课堂与虚拟课堂相结合、校内资源与校外资源相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建立健全以创新创业课程、创新创业实验实践平台、创新创业项目等为主要内容的开放协同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不断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配置资源,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建立并不断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及相关机构,依法依规制定招生章程,明确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选拔人才。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建立健全学分制管理制度体系;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和学分制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符合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求真、致用的科学研究理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挥科研育人功能;弘扬独立思考、自由探索、严谨求实、团队合作的学术研究精神,积极营造自由平等、开放包容、规范运行的学术环境,坚决反对和禁止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全面推进和完善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作的协同创新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机制;建立和完善以贡献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突出应用研究;坚持以学科方向汇聚人才,着力打造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坚持培育和建设多层次、有特色、高水平的协同创新科研平台体系;坚持培育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的重大项目与成果;坚持面向科学研究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需求导向和“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社会服务理念,发挥学校作为社会的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发挥大学文化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丰富繁荣粤商文化、岭南文化;坚持以文化育人,促进师生员工文化素养的提升和高尚文化品格的形成,营造和谐的人文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合作国际化发展,推进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建设能够胜任国际化办学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国(境)外交流与合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稳步提升国际化水平。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平等、民主、法治、科学、和谐的治理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二十三名,每届任期五年,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委员人数为十一名,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根据学校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增减常委会委员职数。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党委全体会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委全体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党委全体会议参加人员为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不是学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全体会议集体决策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有关党的建设重要事项,包括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党委全体会议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学校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代为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常委会全体委员,不是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常委会会议集体决策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会议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校长、副校长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七)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校长代为召集和主持;议题由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重大事项须经师生员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成立由法治工作机构人员、学校相关专家、外聘执业律师等组成的法律顾问队伍,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广东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广东省监察委员会驻广东财经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监察专员对广东省监察委员会负责。根据授权,监察专员办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进行调查、处置。

学校设立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推动校内巡察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科学、规范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责职权配置;依据分类管理原则,制定不同的设置规则和运行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群团机构、附属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各机构经学校授权,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管理和服务等职责,接受学校的领导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分为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常设机构由学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定。其中,教学机构、科研机构的设置方案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定前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校为执行特定工作任务,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后可设立非常设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非常设机构自行撤销。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选举和表决一般采用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进行,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学校为其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在教学、教辅、科研等机构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独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学校治理、实现发展目标。

第五十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节  学术组织运行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过硬的政治素质、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从当选委员中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事项的职能属性分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评议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学科领域设置经济学分委员会、管理学分委员会、法学分委员会、理学与工学分委员会和文学、艺术学与教育学分委员会等学术分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应向校长办公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有学位授予工作的教学科研单位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产生,与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的学校领导及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为学位评定委员会职务委员;委员人数为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经济学分委员会、管理学分委员会、法学分委员会、理学与工学分委员会和文学与艺术学分委员会等。

第五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审核学位授予资格,批准授予学位,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

(二)审定申请新增或撤销学位授权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名单。

(三)设立和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按规定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定各分委员会推荐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以及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作为学校职称评审的学术组织。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议组,具体根据当年职称申报情况进行设定,评议组成员依照规定随机抽取产生。

第五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职责包括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审。

第五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召开职称评审会议。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依法建立监督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节  民主党派与群众组织

第六十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为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事业发挥作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学校联系教职工的桥梁与纽带,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教职工,团结引导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发展,提升教职工思想和业务素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等职责。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教学院(部)两级工会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团委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学校支持团委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规定成立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

第六十四条学生会、研究生会须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报学校党委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批准,每年召开一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活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需要,在必要时可依法成立其他群众组织,相关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节  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教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利一致的原则进行学校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的职能分工,确定教学院(部)目标任务,赋予教学院(部)相应的自主管理权。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教学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教学院(部)的设置应有较宽的学科容量,体现学科交叉融合和新兴学科优势。

第六十九条 教学院(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学院(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负责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设置教学院(部)内部业务机构,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用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 教学、教辅和科研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院(部)党委]、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或者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七十一条 教学院(部)实行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或者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或者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或者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教学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教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或者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或者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教学院(部)党政班子成员,包括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教授委员会委员代表一人、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分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由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协商确定列席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需要,涉及党组织主要职责的,由党组织书记主持;涉及行政主要职责的,由院长(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党组织书记和院长(主任)协商确定主持人。

教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或者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在教学院(部)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要确保教职工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七十三条 教学院(部)设院长(主任)一人,是教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行使职权。院长(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开展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教学院(部)设置教辅、科研单位行政领导职务,并规定其工作职责。

第七十四条 教学、教辅、科研单位党组织设专职或兼职书记一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书记一人,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教学院(部)成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教学院(部)内部教授治学的组织,履行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能,参与非学术事务重大决策咨询。教授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以教授为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由教学院(部)教职工以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并经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七节  社会参与学校治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拓展社会参与办学治校的广度和深度,实现社会参与学校治理常态化。

第七十七条 学校健全社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论证体制机制,大力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深入推进产学研协同,引入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学校办学活动,提高学校管理效能。

第七十八条 学校健全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绩效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教育评价作用。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面向社会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办学信息,注重听取社会意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八十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八十一条 教职工在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所聘职务或岗位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根据发展所需,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机会。

(三)依法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批评。

(六)就职务职称变动、工资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 教职工在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依法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退休是教职工应享受的权利,教职工应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学校积极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十四条学校特聘教师、兼职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期间,按照法律、法律、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积极构建与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人力资源规划、管理与服务体系,完善公开招聘与岗位聘用、岗位管理与职称评聘、职工培训与职业发展、绩效评价与考核奖惩以及收入分配制度等,优化人力资源,科学合理配置。

第八十六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学校坚持以培养造就学科领军人才为核心、以培育优秀青年教师为重点,注重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照规定的结构和比例科学设置以教师岗位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并分类进行管理。

第八十八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原则。

学校依法实行公开招聘、自主用人的制度。根据岗位类别和性质,分类开展人才招聘、选拔工作;根据审批权限,由分管学校领导、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用人事宜;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选人用人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

学校人才工作依法建立监督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八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跨类别的人员流动依据相关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培养培训制度,统筹安排教职工培养培训计划,全面提升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学校重视教师职业发展,为教师打造阶梯式终身职业发展体系,注重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能力、跨文化沟通交流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职业规范和身心健康的协同发展。

第九十一条 学校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聘用合同约定的职责任务及工作标准等,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学校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用、晋升、奖惩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教职工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分、解聘的依据。

学校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和集体,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第九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广东省有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

学校根据岗位类别和性质落实教职工基本工资待遇;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统筹兼顾的收入分配制度。

学校建立与事业发展进步相适应的薪酬正常增长机制。

第九十三条 非事业编制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非事业编制员工管理制度对非事业编制员工进行管理,维护非事业编制员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实现非事业编制员工与事业编制员工享受同等权利和福利待遇。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九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职工职业发展,规范教职工职业操守,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注重改善教职工待遇。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和职工争议调解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和调解。

第六章  学生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九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导教并重,服务学生”的教育理念,通过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协同育人模式共同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九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不具有学籍的非学历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助学服务机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相关辅导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第二课堂活动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实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聚焦人才培养目标,结合第一课堂教学安排,统筹设计第二课堂项目体系,开展思想引领、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体艺术、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实现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互动互融、互补互促,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学校育人目标。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教学院(部)两级就业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与政策咨询、就业市场信息等服务,引导学生理性规划学习生活和职业发展,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全力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公共服务

第一节  经费筹措与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学院(部)、职能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拓展办学资金来源。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完成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满足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为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资金保障。学校依法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绩效。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授权、归口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会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资产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校资产主要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授权、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和监督等制度。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在保障学校运转的基础上建立资产有偿使用和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对校办产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产业的发展。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

第三节  公共服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优质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服务理念,建设符合校情、项目完整、管理规范、服务均等的公共服务体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建设以读者为中心的图书馆,加强文献资源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服务;增强育人功能,把图书馆建设成为支持学生自主学习的知识中心、学习中心、文化中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对学校各类档案实行统一管理,提高信息化条件下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的水平。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构建促进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现代化的教育信息化服务体系,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持续推进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学效能,打造数字化校园。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学校办学活动正常开展,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并接受监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对校园进行科学规划和建设,合理定位校区功能,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校园环境,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支撑。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安保体系,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校园;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理事会、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成立广东财经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一百二十一条 理事会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改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理事会组织、职责及运行的具体规则等,由理事会章程予以规定。

第二节  校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的人士(含兼职教职工),以及曾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含客座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由学校校友自愿组成,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校友会的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及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建立为广大校友发展服务的平台,团结和激励校友为国家、社会、学校的发展做贡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校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节  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由学校独立捐资和发起,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资助并负责管理,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一百二十九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应依据以下程序,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一)章程的修订建议由校长、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向学校党委提出;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党委全体会议以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做出。

二)章程修订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党委全体会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三)章程修订案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依据。学校其他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学校法治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对查证属实的违反章程行为提请党委全体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党委全体会议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