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实验)系列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需科目学时认定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全省统一确定。公需科目学完参加考试获得合格证,即可认定完成当年的公需科目学习。
二、专业科目学时认定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及研修:1天认定8个学时。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及研修:1天认定5个学时,或按照学时证明认定。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1天认定5个学时。
认定时,须有培训通知、培训内容及现场证明材料等。未经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培训、研修活动不予认定。一次培训或学习,学时认定最高不超60学时,有学时证书证明的除外。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每证计90学时。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门课认定15学时。
(三)参加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认定时,须提供大会会议邀请函、报告、照片等佐证材料。
(四)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1.一类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60学时、40学时、3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0学时、10学时。
2.二类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0学时、2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20学时、15学时、5学时。
3.三类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20学时、15学时、3学时。
4.四类课题(项目)
主持人:每年分别认定15学时。
5.五类课题(项目)
主持人:每年分别认定10学时。
(五)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出版著作(译作):独著每万字认定6学时,多人合著按照作者人数均分总学时。
2.发表论文(译文):
(1)一类论文,每千字认定5学时;
(2)二类论文,每千字认定4学时;
(3)三类论文,每千字认定3学时;
(4)四类论文,每千字认定2学时。
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的,认可排名第一)或外文期刊通讯作者(必须是论文第一作者的研究生导师或论文第一作者参与的三类以上研究项目的主持人。同一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仅使用1人次,使用者应提供放弃一方签名的声明)完成的学术论文,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刊物的“增刊、特刊、集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予认定。
(六)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支教专业技术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七)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6学时。
三、附则
1.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学时认定提供的业绩材料需要是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取得的)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
2.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3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60学时)。
3.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专业科目学时认定的知识内容由职称评审校内所在二级推荐单位认可。
4.认定过程中,个人和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认真填报和严格审核。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提及的且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现行规定执行,如因政策调整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