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岗位转换及专业技术职务转评暂行办法

      2020-07-06     

为进一步规范岗位转换及专业技术职务转评,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阜阳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试行)》(校党〔202082号)和《阜阳师范大学编制及设置规定》(校人〔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协调发展,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学科研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的岗位转换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

第三条 根据岗位调整或变化情况,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岗位转换及专业技术职务转评。

第二章 岗位转换

第四条 岗位转换的基本条件

1.转入岗位有空缺;

2.在现岗位工作满一个聘期;

3.转入教学科研岗位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硕士学位的在读博士研究生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和学科归属学院同意,可申请岗位转换。

4.符合转入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基本要求;

5.具备转入岗位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 岗位转换的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本人提交《阜阳师范大学岗位转换与人员调动审批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

2.初步审核: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若原岗位或转入岗位为思想政治教育岗位者(含辅导员岗位),须经过宣传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若申请人为科级及以上干部者,须报组织部审核。

3.能力考核:经初审符合转岗基本条件者,由人事处通知有关单位进行能力考核。

转入教学科研岗位者,由转入单位、教务处、科研处及人事处考核;转入思想政治教育岗位者(含辅导员岗位),由转入单位、教务处、宣传部、马克思主义学院、人事处考核;转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者,由转入单位、相应职能部门及人事处考核;转入管理岗位者,由转入单位、组织部及人事处考核。

4.学校审批:人事处将初审和考核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5.发文备案: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学校发文备案。

第六条 原则上学校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岗位转换申请,与每年职称评定及岗位聘用工作同步进行。

第七条 学校从严从紧掌握岗位转换,重点保证教学科研岗位需求。岗位转换后保留原专业技术职级待遇两年,两年后岗位与专业技术职务仍不相符者,在原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基础上降一级聘用。原则上转岗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岗位转换。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转评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转评。申请转评人员,应出具岗位变动后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情况等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后,应从该层级最低等级岗位起聘。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从学校会议研究同意转岗之日起任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任职年限截止到申报当年的1231日),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

第十条 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一条 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职务,需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合格成绩。如国家和安徽省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转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及规定程序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计算一般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与每年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同步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学院岗位转换及专业技术职务转评暂行办法》(校人〔20121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阜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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