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加强教学基地教研室成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钟雪发布时间:2024-11-15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教学是公共卫生人才教育教学极为重要的关键阶段,抓好教学基地教研室成员队伍建设是保证我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为规范教学基地教研室成员管理工作,加强我院兼职教师管理和师资力量,保证毕业实习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基地教研室成员指在福建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所属教学基地,承担毕业实习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教研室成员由福建医科大学聘任,其工资福利及相关待遇按所在基地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教研室成员具备以下聘任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学态度端正,服从工作安排,遵守规章制度,教学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3.具有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3以上

4.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学科带头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5.专业知识扎实,实践操作规范、熟练,教学内容熟悉,教学经验丰富。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

1.教书育人,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加强职业素养的培养不定期向科室(部门)领导反映学生的实习情况。

2.贯彻“三基”“三严”的教学要求,注重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和综合能力。按照本科室(部门)实习教学具体安排,检查指导学生实践操作。

3.做好入科教育,负责向实习学生介绍毕业实习的注意事项、具体安排及要求。

4.做好案例讨论、专题讲座等教学活动。

5.实习结束前,认真、及时、客观地填写学生的实习评语,评定实习成绩,并配合学院(部)做好实习考核工作。

6.参加学院安排的培训、评估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基地联席会等教学活动

7.接受学校、学院(部)、实践教学基地的各类教学相关考评,积极吸纳反馈意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条 论文实习指导教师

1.应本着教书育人的宗旨,在业务指导的同时,引导学生养成正确的思维方法、踏实的工作作风、严谨治学的学风和诚实守信的态度。

2.应按因材施教的原则,对学生提出相应的专业学习要求,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启发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3.实施指导教师全程负责制,根据选题原则、学生专业性质以及自己研究专长提出毕业论文的选题,推荐必要的参考书并指导学生选题。

4.应传达毕业论文要求及有关规定,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下达任务书,严格要求学生按任务书开展毕业论文工作。

5.负责指导学生制定研究方案,撰写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

6.负责指导学生按照研究方案开展研究工作,把握好毕业论文的进度及质量要求,及时处理和解决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

7.应定期审阅学生的工作笔记,指导次数平均每周至少一次,并认真填写指导记录。

8.负责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独立撰写毕业论文,并认真评阅,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打分,认真填写评语,并向答辩小组提供学生毕业论文的具体材料。

9.负责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10.教研室带教老师与校内论文指导老师密切沟通联系,共同做好论文指导工作。其中,教学基地论文指导教师全程负责学生毕业论文,为论文指导第一负责教师;校内指导老师对论文方向、研究方法、论文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辅助指导,为论文辅助指导教师。

第四章  聘任和管理

教研室成员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以职业道德、学术水平、教学实绩为依据、强化教师的岗位责任意识,保证聘任工作有利于提高教研室队伍素质,优化教研室队伍结构,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第八条 学院教研室成员总量实行宏观动态管理和调节。教研室成员人数根据教学工作量进行配置,应以满足教学需要为度,不得无限扩大教研室成员人数一般控制在1035名,个别接收我院毕业实习生较多的教学基地可适当放宽。各教学基地应成立相应教研室,将被学院遴选的教研室成员纳入教研室成员队伍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教学基地教研室,均应设主任、副主任、秘书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应由在教学上有较深造诣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人员担任,各教学基地及相应科室要积极支持和落实教研室的教学安排,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教研室成员变动应及时调整,但每次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低于二年,对于无特殊原因,不服从教研室的安排或连续两年没有承担带教工作的,应予调整出教研室成员队伍。教研室成员调整由各教学基地提出申请,附上教研室成员简明登记表和统计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第十一条 为使新入选教研室的成员能顺利开展教学工作,保证专业教学质量,各教学基地应及时组织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对新成员进行教学技能培训,培训以讲座、讨论、听课、试讲等形式为主,同时,学院也将按计划对教学基地的新成员进行培训。教学技能培训要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有总结,并存档以备抽查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二条 教研室成员考核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岗位工作量完成情况为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十三条 教研室成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按学年度进行,侧重考核教师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学年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

聘期考核侧重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个等次。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不遵守“师德师风”“清正廉洁”或严重违反师德和职业道德,出现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考试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导致经济损失或影响学校、学院声誉和形象,或对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所指导的论文在论文抽检时被评为存在问题论文的;

)发生3次教学差错,或2次一般教学事故,或1次一般教学事故和1次教学差错,或1次重大教学事故的,或被效能告诫3次及以上的;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教学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的,或不接受学院安排到其他教学工作岗位的;

)其他经上级部门或学校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期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聘期内有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错误,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聘期考核,经教育后仍拒不改正的;

(四)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经学院教学基地同意,擅自脱岗外出进修学习或进修学习期满不归的。

(六)违反学校、教学基地规章制度或国家政策法规,其结果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基地声誉或侵犯学校、教学基地合法权益,在社会中产生极坏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受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教研室成员提出续聘,原则上与其续订。

第十八条 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教研室成员,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高一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九条 教研室成员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院不再续聘;在受聘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的。

第二十条 教研室成员因自身特殊情况需终止聘任关系的,由本人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基地审核后报学院,学院上报人事处办理终止聘任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成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教学基地提出解聘意见报学院,学院上报人事处办理终止聘任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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