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的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与科研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充分发挥教师的科研优势及其在教书育人中的作用,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科生学术导师“青蓝计划”(以下简称青蓝计划)旨在每年遴选一定数量具有科研潜质的优秀本科生参与科研项目,并依托导师科研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创新项目申请、学科竞赛、撰写学术论文等学术活动,培养学生的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青蓝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每学年征集学术导师需求并进行发布和宣传;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申报、遴选工作,参与青蓝计划的过程管理。
第四条每年10月,组织导师和学生申报,每位导师每年可指导3-5名学生,总带教学生数不超过10名。
第三章 导师遴选与导师职责
第五条导师遴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决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热爱教育事业,教学意识强,教学水平较高,治学严谨。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合理的知识结构,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效果良好。
(四)具有博士学历或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导师职责
(一)导师的职责是以培养学院优秀本科生的创新意识、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为主要目标,重点是指导本科生从低年级开始积极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的研究或辅助性工作;
(二)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和严谨的学风,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科学研究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激发科学研究的兴趣。
(三)向学生介绍专业的发展、科研学术等问题并适时安排其所指导的本科生参加导师所举办的各类研究生学术活动。
(四)指导本科生积极参与学校、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科研活动,在学生发表科研论文或申请专利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学生遴选与学习要求
第七条学生申报条件
(一)勤于思考,对科学研究有兴趣,自愿参加学术活动。
(二)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前60%的学生,自愿申请加入青蓝计划。
第五章 指导关系确认与解除
第八条指导关系确立
学院公布当年导师名单、学术方向及指导人数,符合条件学生自愿报名,师生双选后确定名单并予以公布,确定指导关系。指导周期可以为学生大二至毕业,但应不少于一学年。
第九条指导关系解除
(一)确认指导关系的师生,如在指导过程中出现指导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法继续的,可于每年6月向教学科研办公室提出解除意见。学院经审核后,发出解除通知,指导关系即行解除。
(二)解除指导关系的师生,可按指导关系确认的程序,于下一学年重新申报。
第六章 过程管理及考核
第十条 学生每两周至少与指导教师汇报交流一次,并将科研开展情况记录在《本科生学术导师“青蓝计划”工作手册》上。指导教师应适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知识结构,及时指导学生阅读文献资料、撰写学术论文和开展项目研究。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应积极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讲座和暑期夏令营等学术活动,参与的学术活动不少于四次。
第十二条导师每学年要对指导的学生在科研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并根据科研论文、科研训练项目或竞赛作品等成果以及学生表现评定,给出考核意见。项目考核结果将作为学生第二课堂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院于每年9月根据学生的《本科生学术导师“青蓝计划”工作手册》填写指导记录、指导科研成果以及学生测评,对学术导师指导工作进行考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率不超过20%。考核合格的学术导师方可参与下一轮的申报。
第七章 激励措施与办法
第十四条 青蓝计划考核由学院进行,每学年进行1次,工作量计入年底绩效。对考核合格的导师按每指导1名学生每学年计6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对考核优秀的导师按每指导1名学生每学年计9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指导的学生发表相关论文或取得相应竞赛(大赛)名次的,给予工作量奖励,按照学院相关办法考核发放。
第十六条青蓝计划学生按照要求完成指导内容,经指导老师审核通过者,每学年加创新创业学分1分。
第十七条 青蓝计划学生如在学院做毕业论文实习,在本导师指导人数范围内可优先选择该导师。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共卫生学院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