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来华留学生出入境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孟竞宇发布时间:2023-11-13浏览次数: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出入境证照管理,为留学生营造安全稳定的留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各类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签证与入境

    第三条 学生在入境前须持有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来华留学生签证申请表》(JW201/202表),并根据其生源国的中国大使馆指引,完成必要的入境体格检查等相关手续后,申请办理学习类(X)签证。学生学习期限在180天以上者,应申请X1签证;学习期限在180天以内的可申请X2签证。

    第四条 免签证入境的学生不能直接办理学习类签证或居留许可,应在免签证停留有效期届满前出境后,申请学习类(X字)签证再次入境后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

    第五条 学生在申请签证的过程中应保持同学校的联系,随时告知其签证申请情况。

    第六条 学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学习类(X字)签证。如持有其他类型签证者,学校不予注册,并限期离境。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七条 持X1签证入境的学生,应在24小时之内前往住宿地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并在入境后30天内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手续;持X2签证的学生在签证有效期内不需要办理居留许可。

 

第三章 证照管理与在华居留

    第八条 学生是其在华有效证件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保证其在华期间护照、居留许可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1. 当学生护照有效期不足120天时,学生应及时向其大使馆提出变更申请,并在护照有效期到期前50天内取得新护照。学生应在取得新护照后10天内申请护照信息变更和居留许可延期手续。

    2. 当学生居留许可有效期不足50天时,学生应立即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手续。

    3. 当学生居留许可有效期不足30天时,学生无法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手续。其应在居留许可到期前离境,重新申请签证入境。

    第九条 学生在华期间,不得出现非法居留情形。如出现非法居留情形时,在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对其进行处罚的同时,学校将根据《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华期间应妥善保管护照,居留许可证件。如出现遗失、损毁、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作废,并及时补办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休(退)学或提前离开学校的,在离境前应及时向公安机会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注销居留证件,换发外国人停留证件,按期离境。

    第十二条 学生在华期间,应遵守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出现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或扰乱我国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非法打工、吸毒、贩毒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生上述情形,在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对其进行处罚的同时,学校将根据《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申请家属入境陪伴。

    1. 学生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住院需要陪护;

    2. 博士研究生在读满一年以上;

    3. 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原因。

    学生家属入境后,应当遵守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不得在华就业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在华资格,限期离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