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申诉及其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请求的行为。学生申诉的处理和处分范围为: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纪律处分;
(三)退学处理;
(四)需要申诉的其他处理或处分。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 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为福建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审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校团委、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同时聘请1名专业法律顾问。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回避原则,凡与学生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诉人的当事人或其他关系的,不参加对该事项的处理。申诉人也可对特定人提出回避请求。
第七条 各学院(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书面申诉书应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书后,要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理由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下列学生申诉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时限的;
(二)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三)在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自动撤回申诉的;
(四)签收复查结论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查和讨论情况,区别情况做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适当,处理或处分正确,建议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结论:
1.认定事实不存在的;
2.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有误的。
第十一条 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为应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复查结论进行表决,参会委员五分之四及以上同意的,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由本人签收。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凡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的事项,学校责成作出原决定(处理)的部门(学院)进行重新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及学校规定假日顺延)按规定程序作出最终决定。对开除学籍处分、退学处理等作出变更、撤销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6个月。
第十六条 在学生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依据事实,证据充分。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若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赔偿;造成名誉损害,予以赔礼道歉。
第十八条 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坚持依法、及时、适当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授权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原《福建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闽医大[2005]33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