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和学校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充分保障我校来华留学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结合《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和来华留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处于中国境内的我校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所有学生必须遵守我国、福建省和学校的疫情相关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违纪行为与处分
(一) 所有学生必须坚持履行“日报告”、“零报告”等健康报告制度,对未能及时如实填写健康报告,经教育后依然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对所处位置或近期出行记录报告不及时,影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旅居在中国境内其他城市或从其他国家入境的学生,在未得到学校批准擅自返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学校封闭管理期间,有强行进出学校或翻越障碍进出学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对有隐瞒、谎报所处位置或近期出行记录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 接受居家健康观察或集中隔离学生,如不服从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 对不配合学校、社区、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 对防疫工作人员和教育管理人员有恶意辱骂、言语攻击或人身威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 未经学校许可擅自接受媒体采访、传播疫情防控相关的非官方信息,产生负面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 对制造、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四条 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引起严重后果,涉及触犯中国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医科大学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