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二)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三)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五)妨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在校期间受到过处分,屡犯不改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学生违纪处分期间取消其参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原则上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不予以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或妨害公共安全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等非法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参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形式或通过各种途径发表、散布、传播非法、虚假或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传销、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视其情节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妨害社会管理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校园活动或集体外出活动,或擅自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有吸毒等涉毒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赌博或给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教唆他人、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领导打架斗殴或持械伤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妨害社会管理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视其情节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和物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四)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类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通过写恐吓信、自伤自残或其他方法和行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强制猥亵他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申诉、评奖评优等关系学生权益的事项中弄虚作假或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上述行为视其情节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非法占有或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确认为盗窃未遂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抢夺、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非法占有或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视其情节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虚假身份使用学校校园网络资源,违规使用或下载网上文献、数据等电子信息或查阅和传播网上不文明内容,发表不文明或不真实言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学生宿舍的网络信息接口,对外提供网络接入或登录非法网站、网页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或未经允许使用他人IP 地址、用户账号、计算机网卡硬件地址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创建、制作或参与运营非法及不健康的网站或网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视其情节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污损建筑物、公用设备,或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或攀折花木、破坏草坪,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乱扔废弃脏物,或在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酗酒闹事、摔砸物品、聚众起哄喧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校门管理、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校园公共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或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播宗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伪造、变造、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视其情节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按规定应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未履行相关管理手续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出租出借床位或在宿舍豢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区管理和生活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视其情节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3.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1.传、接载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给予记过处分;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经调查核实属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扰乱考试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视其情节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背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实践等培养过程及校内外学业、学术、文体等竞赛中,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取得执业资格,擅自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医疗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视其情节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事先未请假、请假未获得批准或超过假期,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或学校统一安排的其他活动,均视为无故旷课,一学期内累计达到以下学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达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18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27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5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及解除
第二十四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部)查证、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部)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部)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可依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提请相关部门或当地公安部门协助调查。相关部门或当地公安部门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所在学院(部)及主管部门,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和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处分决定作出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可视情况召开调查听证会,听证会结论要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主管部门牵头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主管部门直接处理。有关学院(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学院(部)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院(部)应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学院(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同时将书面通知以邮寄或面送方式送达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福建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考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到期自动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予以解除。学生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见义勇为、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等优异表现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程序:
(一)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学院(部)组织评议,形成解除处分建议意见,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处分”均包含本级别处分。
第三十六条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1月20日起执行,原《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闽医大〔2012〕252号)和《福建医科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闽医大〔2016〕1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