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教育学院学生校外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黄磊发布时间:2016-10-14浏览次数:37

文号:闽医大海外[2010]4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组织和参加校外活动的管理,保证校外活动安全、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外活动包括由个人、单位或团体组织,有我院师生参加,活动地点位于校外的所有活动。

第二条    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个人、集体到校外活动,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第三条    组织或参加校外活动,必须首先报海外教育学院审批,未经批准不允许组织或参加任何校外活动,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我院各班、社团组织开展的校外郊游、野炊、参观、调查、联欢及其他文体活动,学生参加学校其他学院、社团组织的活动或校外单位、个人组织的活动,必须向我院递交申请书,写明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者和活动主题等信息,报告我院审批。港澳台侨学生三人以下的活动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三人以上报院长审批,外国留学生一律报院长审批。

第五条    参加校外单位或个人组织的活动,除需履行第四条所规定的审批程序外,还需提供组织者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活动的组织已通过相关部门批准的证明。

第六条    校外活动前,要周密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制定详尽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和纪律教育,活动过程中要精心组织,严防事故发生。

第七条    严禁组织危险性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地域活动。

第八条    学生离校外出活动,最迟必须于当天晚上十一时返校。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医科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所有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海外教育学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