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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优秀体育组织、优秀体育个人评选办法
时间 : 2024-11-13       作者:法学院学生会       阅读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优秀体育组织、优秀体育个人评选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鼓励法学院学生积极参加运动锻炼,提升身体素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院优秀体育组织、优秀体育个人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法学院优秀体育组织、优秀体育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优秀队员


第四条 法学院优秀运动队队员的评选对象为正式加入法学院男子篮球队、女子篮球队、男子足球队、女子足球队、男子排球队、女子排球队、网球队、羽毛球队、藤球队、乒乓球队等运动队的队员。

法学院优秀田径运动员的评选对象为参加本评选学年中国政法大学运动会的运动员。

法学院优秀田径新生运动员的评选对象为参加本评选学年的中国政法大学新生运动会的运动员。

法学院精神文明奖的评选对象为正式加入法学院短跑队、中长跑队、长跑队、全能队、投掷队、跳高跳远队等田径队,且参加本评选学年中国政法大学运动会集训期集训的队员。


第五条 法学院优秀运动队队员的人数不得超过8人。

法学院优秀田径运动员的人数不得超过6人。

法学院优秀田径新生运动员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法学院精神文明奖的获奖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参评法学院优秀运动队队员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

(二)在参评学年积极参与队内训练;

(三)在参评学年的赛事中对运动队成绩作出较大贡献;(四)所在队伍对该队员有较高评价。


第七条 参评法学院优秀田径运动员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

(二)在参评学年的中国政法大学运动会中对法学院成绩作出较大贡献。


第八条 参评法学院优秀田径新生运动员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

(二)在参评学年的中国政法大学新生运动会中对法学院成绩作出较大贡献。


第九条 参评法学院精神文明奖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

(二)积极参加评选学年中国政法大学运动会集训期集训,展现出积极向上的良好精神面貌。


三、优秀组织者


第十条 法学院优秀运动队组织者的评选对象为参评学年的法学院男子篮球队、女子篮球队、男子足球队、女子足球队、男子排球队、女子排球队、网球队、羽毛球队、藤球队、乒乓球队等运动队的队长。

法学院优秀田径队组织者的评选对象为参评学年的法学院短跑队、中长跑队、长跑队、全能队、投掷队、跳高跳远队等田径队的队长。


第十一条 法学院优秀运动队组织者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学院优秀田径队组织者的人数为1人。


第十二条 参评法学院优秀田径队组织者和优秀运动队组织者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

(二)参加参评学年训练或正式比赛:

(三)合理安排参评学年的队伍训练计划,且有较为显著的训练效果;

(四)所在队伍在参评学年的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五)营造和谐的团队氛围,队内队员对其评价良好。


四、优秀运动队与优秀田径队


第十三条 法学院优秀运动队的评选对象为法学院男子篮球队、女子篮球队、男子足球队、女子足球队、男子排球队、女子排球队、网球队、羽毛球队、藤球队、乒乓球队等运动队。

法学院优秀田径队的参评对象为法学院短跑队、中长跑队、长跑队、全能队、投掷队、跳高跳远队等田径队。


第十四条 法学院优秀运动队的数量每学年为1支。法学院优秀田径队的数量每学年为1支。


第十五条 参评法学院优秀运动队和优秀田径队的队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参评学年的正式比赛,且取得优异成绩;

(二)参评学年有合理的训练计划,且有较为显著的训练效果;(三)团队氛围和谐,队内队员反馈良好。


五、评选机构及程序


第十六条 法学院优秀体育组织、优秀体育个人的评选机构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体育评优委员会。

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应协助法学院学生体育评优委员会开展具体的评选工作。


第十七条 法学院学生体育评优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团委书记;

(二)法学院学生委员会秘书长;

(三)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四)法学院运动队、田径队代表若干。


第十八条 法学院优秀运动队队员的评选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队员所在队队长向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提名候选人;

(二)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形成参评候选人名单;

(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体育评优委员会经讨论形成法学院优秀运动队队员的推荐名单;

(四)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将推荐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反映,由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组织调查,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调查结果;

(五)公示结束后,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将推荐名单提交法学院学生体育评优委员会审议批准:

(六)法学院对获奖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经法学院学生体育评优委员会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法学院优秀田径运动员的评选程序为:

(一)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按照参评学年的中国政法大学运动会积分排名表将参评对象按其获得积分从高到低排名形成推荐名单;

(二)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将推荐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反映,由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组织调查,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调查结果;

(三)公示结束后,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将推荐名单提交法学院学生体育评优委员会审议批准:

(四)法学院对获奖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经法学院学生体育评优委员会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法学院优秀田径新生运动员的评选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法学院精神文明奖的评选程序为:

(一)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按照参评学年的中国政法大学运动会集训考勤表将参评对象按其出勤率从高到低排名形成推荐名单;

(二)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将推荐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反映,由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组织调查,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调查结果;

(三)公示结束后,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将推荐名单提交法学院学生体育评优委员会审议批准;

(四)法学院对获奖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经法学院学生体育评优委员会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法学院优秀运动队组织者的评选程序为:

(一)运动队形成推荐名单并向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提交;

(二)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形成参评候选人名单;

(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运动队评优工作委员会经讨论形成法学院优秀运动队组织者的推荐名单;

(四)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将推荐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反映,由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组织调查,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调查结果;

(五)公示结束后,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将推荐名单提交法学院学生体育评优委员会审议批准;

(六)法学院对获奖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经法学院学生体育评优委员会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法学院优秀田径队组织者的评选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法学院优秀运动队的评选程序为:

(一)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综合队内评价和参评学年队伍成绩形成推荐名单;

(二)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将推荐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反映,由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组织调查,并及时向提出异议者反馈调查结果;

(三)公示结束后,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将推荐名单提交法学院学生体育评优委员会审议批准;

(四)法学院对获奖集体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学院学生体育发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经法学院学生体育评优委员会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法学院优秀田径队的评选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执行。


六、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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