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申诉期限: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 学生应以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一)主任1人,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学生工作处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二)委员会成员:党政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保卫处、继续教育学院、后勤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法律顾问。
(三)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附件1),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受理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2.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对撤销或者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对撤销或者变更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意见,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处分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送达方式适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的有关送达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为委员会成员的2/3及以上。
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时,相关当事人应在会场外等候,随时接受询问和调查。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京学字[2006]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申诉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