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有序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避免先建设后整治的被动局面,逐步再造管理服务流程,有序消除数据孤岛,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支撑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职能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楼宇校园网、一卡通建设等)和网络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各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和网站等的建设和维护。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信息化建设经费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应以需求为引导,在体制机制保障、经费基本保障和人力资源基本保障等三个方面全校统筹规划,统一归口管理,注重功能实用和开放共享,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网信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统一领导、统一谋划、统一部署全校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网信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宣传和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是网信领导小组副组长。网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设在网络与信息中心。
第五条 网信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网信办会同相关单位对信息化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业务范围及信息化需要,研究提出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拟订项目建设方案。信息化项目涉及多个单位共建的,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提出项目建设申请。
对于已列入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项目,网信领导小组按照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所定建设进度审批;确需提前实施的项目,委托信息化专家组或有关咨询机构评估后,按“急用先上”的原则审批。
对于未列入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信息化项目需求分析报告,明确建设目标与功能定位;网信领导小组委托信息化专家组或有关咨询机构对项目需求分析报告论证评审后予以审批。
第七条 批准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其申请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对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质量、投资效益和运维管理等负责。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化项目的数据安全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信息化项目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同步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形成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技术上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项目建设中应切实落实有关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完成相关的建设内容;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试运行期间,应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经费应严格遵守财务和审计相关管理规定,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全校师生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参与者和服务对象,享有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反馈问题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应以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应用聚合为着力点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逐步过渡到“数据中台(中心数据库)+业务中台(微服务与大服务)”的集约建设模式。对于共性需求明确的项目由网信办统筹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信息化项目均须满足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一)符合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技术框架。
(二)信息系统的数据编码须统一采用学校数据管理规范。
(三)信息资源(数据)产权归学校所有,各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的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入学校中心数据库。各单位和师生在履职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数据由网信办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坚持“一校一库、一数一源、一数多用、动态更新”的原则,做好数据的统一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
(四)数据共享交换是常态,不共享是极例外。信息系统原则上必须与学校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各单位之间原则上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进行整合。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各单位间应当通过学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方式无偿共享数据,采用数据拷贝或其他调用方式的应当征得网信办同意。
(五)信息系统原则上必须使用学校统一身份认证机制进行用户身份验证。
(六)信息系统建设应充分利用学校数据中心硬件资源,原则上应统一部署到学校数据中心。在学校数据中心硬件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自行购置服务器、存储资源等。
(七)信息系统与网站分离,各单位需要建设的网站,原则上需统一使用学校站群系统建设。
(八)信息系统原则上须实现与学校统一通讯平台对接,消息和通知必须通过学校统一通讯平台发送。
(九)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由网信办统一建设、统一布放、统筹管理,各单位不得自行建设。
(十)项目采购的设备及软件应安全可靠、自主可控,必须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章 项目立项、预算管理、建设管理及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网信办负责除科研经费外的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
立项审批程序:1.各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梳理,编写项目建设方案,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2.各单位向网信办报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和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
3.具有上述申报手续并经网信办审批同意的信息化项目,方可申请预算资金。
第十五条 预算申请。科研经费安排的信息化项目在科研项目预算中安排。
非科研经费安排的信息化项目由学校统一管理,从各单位预算中、学校统筹经费或者学校合作银行支持经费中安排。
为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性和预算合理性,建立信息化项目库,学校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遴选。预算申报、执行和调整根据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经费审批。信息化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按照学校预算经费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管理。网信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化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和入库信息化项目的审定。网信办负责拟定学校信息化年度建设目标、任务,非科研经费的信息化具体项目立项审批与竣工验收,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管控。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建设、安全和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实施。
竣工验收由网信办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内容包括:对信息化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建设过程、项目投资效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竣工验收结论及时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以利于项目建设单位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项目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即进入运维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收回项目承建单位所有系统权限。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包括业务层面的维护与管理、系统使用和推广、系统数据安全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在运行使用过程中,严禁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操作,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中涉及保密、知识产权和档案管理等问题的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等过程中,做好档案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以及其他成果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取得的信息化成果,项目建设单位应保障其正常运行,有条件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应逐步推进信息化成果在更广范围内的共享。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条款如有与学校其他文件相悖之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网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