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史,//////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 作者: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序推进我校信息化建设,加强全校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有效运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原则,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系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的信息系统定义一致,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学校各类型的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教学资源系统、用户服务系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系统开发包括自行设计、外购和外包合作开发的信息系统和软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系统管理是指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更新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目标是,整合资源,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准确数据,逐步实现全信息化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校内师生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和以学校名义提供对外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研究制定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对学校和用户的需求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进和完善;

3.制定管理信息系统的规章制度;

4.组织制定管理信息系统作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5.实施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6.建立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解答各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技术问题。

第八条 信息系统建设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支撑,各部门应充分重视该工作,把它作为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决策者、管理者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第九条 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紧密的上下级的关联性。管理信息系统各岗位人员都是上层数据的使用者,同时又是下层数据的提供者。对上层数据,如发现错误必须向相关人员报告并暂停与此有关的工作,并跟踪问题解决情况,直至数据纠正;同时做好自己这部分数据,为下层操作人员提供服务,解答下层数据使用者提出的质疑,确保数据正确。

第十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需发布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说明本系统主要功能模块、业务流程、操作步骤以及注意事项,用于各岗位操作参考和培训新进员工,做好常见问题解答,并在使用过程做好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工作。

第二章 信息系统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建设归口网络与信息中心管理。业务部门的信息系统建设需向网络与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按相应流程实施。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建设具体流程如下:

1.业务部门提出需求;

2.专家评审;

3.学校立项;

4.确定建设方案;

5.系统设计;

6.开发建设;

7.测试员进行功能测试和安全测试;

8.试运行;

9.项目验收;

10.上线使用;

11.维护人员进行系统维护。

第十三条 对于外包合作开发的项目,应加强对外包第三方的监控。

第十四条 外购调试或外包合作开发等需要进行招标的信息系统开发项目,应按照我校规定的招标程序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建设应当执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编码规范》数据标准,用户登录要求接入统一身份认证,业务数据要求与公共数据平台共享。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应尽量涵盖部门所有业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部门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信息系统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使用单位要指定系统管理员维护,维护工作包括:管理信息系统所使用的硬件、软件和数据的维护,以保证系统的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的日常巡检由系统使用单位负责人员组织执行,严密控制好数据库、相关服务及用户的口令,并定期对口令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上线后发生功能变更和技术调整必须先经过网络与信息中心审批,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后再实施。如果系统改动影响公共数据中心接口,须先将接口关闭,并做好系统和数据备份后,才可进行系统升级。如未执行上述工作,出现数据问题,影响其他业务正常进行,由相应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维护(如设备更新、扩充、修复、升级及二次开发)由系统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系统建设流程实施,以保证项目维护效果和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应采用预防性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持续运行。常见预防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巡检、安全检测和加固、设立容错冗余、编制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应由研发运维人员制定维修方案并进行修复。如果是网络原因引起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应通知网络与信息中心,由相关人员协助解决故障。

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发生紧急安全问题,应按照预案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数据管理请参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

第四章 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处室应重视对信息系统的使用,并能够根据使用情况,提出功能上的改进需求。

第二十六条 信息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后,业务部门负责对其内容的更新,保证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配套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