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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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 作者: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推动教育信息化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是指学校校园建筑红线范围内,由学校投资建设的管道、管线、机房、设备间、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等校园网基础设施以及由电信运营商投资建设的管道、管线、传输线路、通信机房、移动基站等电信基础设施。

第三条 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学校负责统筹做好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各电信运营商与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及方式,确保电信运营商在校园内进行适度建设,避免电信基础设施与校园网基础设施产生资源冲突。

第四条 校长办公室是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协调部门;网络与信息中心是校园信息网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支撑部门和对外接口部门,负责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标准制定、规划、技术论证和审核,具体负责校园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机房、设备间、通信管道等的日常管理,负责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与电信运营商的接口;学校新建或改建楼宇建筑有关通信管道、管线的具体布局规划、施工建设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协同做好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五条 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实施集约化构建原则,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必须进行共建共享。

第六条 电信运营商因学校师生电信业务服务需要,要在校园范围内建设传输线路、通信机房、移动基站等电信基础设施的,必须向网络与信息中心备案并提交需求报告及设计方案,由网络与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核批准;涉及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场地使用的必须经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必须经过保卫处的审核批准;涉及其它问题必须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通过上述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电信运营商应开展共建或共享已有资源。校园电信基础设施建成后,由网络与信息中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管道、管线、设备间和机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电信运营商应优先使用已有管道、管线资源。在已有资源不足情况下,学校可单独或与电信运营商共同进行管道、管线建设。

第八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电信运营商应优先使用已有设备间和机房。在已有资源不足情况下,学校可单独或与电信运营商共同进行设备间、机房的建设。

第四章 光纤网络和无线网络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全校光纤网络的建设和管理,鼓励电信运营商使用学校光纤网络提供电信业务服务,减少重复建设。

第十条 为保障正常的教学和科研需要,网络与信息中心对校园范围内工业、科学和医用(ISM)频段等无线频段实施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建筑红线范围内垄断ISM频段资源或部署大功率无线设备。

第十一条 校园内公共区域无线网络由网络与信息中心统一建设,原则上只建设一套无线网络接入系统,通过设置多个无线局域网服务标识(SSID)向学校及各电信运营商开放共享。面向校内社会公众的服务原则上由电信运营商提供。

第五章 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内移动通信基站由学校统一规划、建设。校内任何单位需额外申请信号覆盖的,应向网络与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由网络与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核后,联系运营商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移动通信基站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并对人体健康不产生影响。不符合标准的已建基站应拆除。

第十四条 移动通信基站在运行过程中,运营商必须做好用电安全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因基站运行引起的事故和损失,运营商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校园内移动通信基站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对于未向网络与信息中心及学校有关部门备案的基站,学校将停止供电并限制场地使用。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学校有权要求运营商对移动通信基站进行关停和启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