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师德“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站博士后、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教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以下统称教师)。我校其他教职工也应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将师德考核作为教职工职务职级晋升和各类考核的首要内容,由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签署明确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对师德考核不合格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充分征求同事和学生的意见。
第二章 师德建设和考核的组织保障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师德建设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师德建设和考核工作,审议和批准师德建设文件、师德考核结果等。学校的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是学校师德建设的议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的师德建设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负责师德建设工作的咨询、举报受理、调查核证、监督考核、协调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本单位师德建设和考核工作,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对学院的师德建设和考核提出建议。学院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制订制定本单位师德建设的实施方案,把师德建设的具体任务落实到系(教研室)、教学团队、科室和每个教职工,体现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各项工作中。
第七条 学院和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各项工作中保障师德“一票否决制”的实施。对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的教师不及时进行有效教育和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学校和院系设立师德监督信箱和举报电话,会同书记信箱、校长信箱及时受理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师德情况的监督与反馈。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学校把师德教育摆在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教师各类培训计划,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把师德教育作为新教师岗前培训、研究生导师、本科生导师和辅导员(班主任)上岗培训和教师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加强对青年教师、学术骨干、留学归国教师和教学科研团队的师德教育。
第十条 加强对师德建设制度文件的学习,把学习师德制度文件作为教职工日常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明确违规行为,划出“师德红线”,提升教师师德底线意识。组织师德宣讲团,深入基层院系单位开展师德宣讲和学习指导。
第十一条 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学术规范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纳入师德课程和培训教育内容。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校内网络、报刊、广播、橱窗、宣传手册、两微一端等媒介,广泛宣传师德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宣传性别平等,防治校园性骚扰,预防师德失范行为,营造尊师爱生浓厚氛围。
第四章 师德否决清单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违反教师行为规范的负面清单,坚决反对和抵制以下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政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或安全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六)在课堂、网络或公开场合发表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错误思想,散布虚假不良信息;
(七)在校园内从事宗教宣传、传播和参与邪教组织;
(八)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以及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十)收受学生及家长贿赂,索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十一)体罚、侮辱、歧视学生;虐待、猥亵、伤害学生;恐吓、欺骗、勒索、要挟学生;打击报复学生;
(十二)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发生不正当关系;胁迫与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建立恋爱关系;
(十三)支使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能力提升无关的事宜,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
(十四)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章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违反师德行为规范的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举报教师的违反师德行为。
第十五条 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举报,应明确被举报人师德不端行为的基本事实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举报,不予受理。对伪造材料、恶意诬告的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一经发现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或受理举报后,举报问题涉及教学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取证并向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建议;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科学技术研究院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取证并向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和认定建议。
第十七条 调查组成员应具有独立性、代表性、专业性;必要时,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学生会主席或研究生会主席)参加调查组;被举报人是党员的,纪委应参与调查。调查组成员如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为亲属关系、师生关系、合作关系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应形成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依据、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十九条 调查取证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举报文书和调查资料均应严格保密。严禁对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或与投诉有关的人员做出强迫、威胁、报复行为。对于泄密者和报复者,学校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裁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对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师德行为做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存在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商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校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的认定结论,起草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认定存在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应当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纪依规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师德规范的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送达教师本人,通知实名举报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依据、处分类别及处分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违反师德行为的,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八章 师德“一票否决”
第二十六条 经规定程序认定违反师德规范并受到行政处分的教师,师德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在执行期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不得享受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不晋升薪级工资;
(二)取消所有评先评优和各类职务职级晋升资格;
(三)取消各类访学、进修和人才项目申报资格;
(四)取消校内外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五)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并对教育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教师,可做出停课、取消任教资格等处理;
(六)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研究生导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上述师德“一票否决”制执行期应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确定,最短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二十八条 执行期内各方面表现良好,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的,经个人申请,院系同意,学校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研究,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解除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受到师德“一票否决”的教师要限期整改,其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应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整改。
第九章 申诉复核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可在收到认定结果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收到申诉申请后组织研判,并于15日内做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由校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进一步组织调查,并在30日内做出结论;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