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络校友,加强校友与校友间,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谊,起到校友间、校友与母校间互相帮助促进的积极作用,发扬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国内外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以及联谊活动。

    2)与海内外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校友分会加强联系,进行学术、工作经验交流。  

    3)协助母校筹集办学资金,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4)举办有利祖国、有益社会、有助母校的各项事业。

    5)联络校友为祖国四化建设、地方经济建设和促进母校与地方科技合作作出贡献。


    第三章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校友:

    1)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包括原西南气象处干训大队,成都气象学校、成都气象学院、四川省统计学校)各届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研究生,夜大、函大、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生及各类培训班学员等;

    2)曾在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任教、任职者。

    3)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以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条符合三条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本会同意,即可成为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在产生校友分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总会和分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的权利;

    3)有对分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4)有权优先获取本会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5)有遵守本会章程和决定的义务;

    6)有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7)执行本会的决议;

    8)完成母校及本会委托的工作;

    9)向本会反映校友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10)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好人士为母校筹资办学、改革与发展出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校友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权是:

    1)听取并审议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2)修改校友会章程;

    3)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6)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

    第十二条 校友会下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听取并审定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确定理事会成员资格;

    3)审定和修改章程;

    4)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计划;

    5)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处的职责是:

    1 负责校友网站维护和建设

    2 负责校友调查与联系工作;

    3 指导各地校友分会工作;

    4 接待校友来访、处理校友函电;

    5 组织跨地区校友间交流与合作;

    6 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各省、各地区、各行业以及海外校友成立的校友分会,接受校友会的领导。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学校资助;

    2)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附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11023日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