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1-04-12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会通过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获得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设备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设备。包括办公用品、用具、电气设备等;

    2.车辆;

    3.其他设备。

    第四条 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根据固定资产具体品名建立固定资产目录,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等,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的审批权限为:

    价值在50万元以上,经理事会同意后,由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价值在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由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价值在1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核,副理事长审批,并报理事长备案;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一般设备5年;车辆15年;其他设备3年。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按原值的5%确定。

    本会固定资产暂不提取减值准备。

    第七条 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为:

    原值在50万元以上,经理事会同意后,由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原值在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由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核,副理事长审批,并报理事长备案;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作无偿转让的,凭批文调整资产账目;固定资产作有偿转让的,凭批文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资产账目。

    固定资产报废,凭批文予以核销。

    第九条 固定资产毁损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过失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固定资产毁损的审批权限,参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条 年终由秘书长会同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并进行年终决算。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为本会固定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和转让、报废、毁损等业务,并由基金会秘书处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办理。

    基金会秘书处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固定资产的领用、借出等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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