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结合基金会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专项基金系指:捐赠人在本基金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细则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章程;
(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五)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业绩介绍,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本基金会将与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人签订协议。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最低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 大型合作项目或可持续性项目管理,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行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中小型项目或一次性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只设立项目管理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为确保项目的实施,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需与捐赠单位或合作单位正式签订协议,并明确权益和义务。
第九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符合《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项目确定相应部门对专项基金实施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按照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基金从创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额中按10%比例赠基金会用于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工作经费不超过基金年度公益支出的10%。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经费在10万及以下的小型项目自行终止。大型项目需经管委会会议表决,本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经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