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重庆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4-11-14

重庆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其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重庆科技大学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校相关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维护学术公正、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尊重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促进学校教育与学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学术管理制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下设理工科学部、人文社会科学部两个学部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项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校基层学术议事机构,负责学院(部)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二)遵守宪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在教学科研方面有突出业绩,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愿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合理的代表性,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全职在校人员组成。因工作需要,也可从校外遴选、聘任国内外的相关专家学者担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且不超过4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5周岁以下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推选委员、直聘委员和职务委员。其中,推选委员由学院(部)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直聘委员为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包括院士、首席科学家、国家级人才及有关专家学者等,直聘委员不占学院(部)推选委员名额。职务委员为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推选委员、直聘委员和职务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不计入校学术委员会名额。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副主任23书长1名。若聘校外专家学者为主任,须由校内1名委员任常务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名誉主任13,名誉主任不计入校学术委员会名额名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下设机构

(一)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理工科学部、人文社会科学部两个学部学部委员依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学科、专业归属,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部长和副部长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部长、副部长和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二)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挂靠教务处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技处。专门委员会章程由挂靠单位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负责制定,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专门委员会委员总人数原则上为不超过29人的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1。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挂靠单位负责并依据专门委员会章程确定,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三)校学术委员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教师评聘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四)学部和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审议事项、评定结论及会议纪要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学院(部)根据需要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由学院(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负责制定,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校学术委员通过。

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学科的在岗在编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术分委员会也可根据审议重要事项需要,聘请12名校外专家学者作为特委员,特邀委员不计入学术分委员会名额。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其中45周岁以下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主任、副主任中担任本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部)依据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确定,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学院(部)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及调离学校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五)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学校学术声誉的;

(六)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2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应及时增补,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后,按本章程第五六条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以及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具体流程按照《重庆科技大学学术道德与伦理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学部和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十九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旁听代表不参与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期37天。在公示期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校长办公会进行系统报告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学部、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 本章程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