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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liyanyan发布时间:2021-1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教学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途径,是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在教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进一步落实学校应用型本科大学的办学定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课程包含了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项目的课程及理论教学中按教学大纲要求安排了实验(实训)项目等教学环节的课程。

第二章  实验课程的开设

第三条  实验课程的开设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中课程建设的要求设置,由开设实验课程的教学单位制定实验大纲和实验指导书。为保证实验课程的教学质量,实验项目的开设、增减、内容的变化,均需经教学单位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鼓励教师开设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

设计性实验: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

综合性实验: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

创新性实验: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实验。

第三章  实验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计划任务通知后,开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实验室需求安排。

第六条  课程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实验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按要求组织好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不得随意调、停实验课程。实验课程的调、停课按教务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做好实验预习,认真指导实验,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并按实验操作规程要求完成实验项目。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创新精神及团队协作精神,保证教学质量的教学组织形式。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实验教学中须认真填写《实验室运行记录》,记录实验课程授课情况。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以此作为实验课程平时考核依据。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实验课程要求,及时与有关实验室管理人员沟通,以便实验室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每次实验结束后,按照实验室操作规程及时做好各种设备还原工作,关好门窗、水电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协助任课教师指导学生实验。

第十二条  每门实验课程要有完整的记录和实验报告成绩;实验课程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期中,各开课单位都须对实验课程进行教学检查,按照要求对实验课程进行评估,不合格的课程限期改正。

第四章  实验人员的要求

第十四条  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经教研室(系)主任或指导教师认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新任实验课程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作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材料是否齐全。每次实验前,教师应认真书写教案并预做实验。

第十六条  教师要严于律己,不擅离职守,做到课上不脱岗,不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十七条  授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鼓励学生自选实验,对不符合实验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学生重做。

第五章  学生的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实验前,要认真预习,在进入实验室后要注意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洁和科研氛围,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十九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实验结束后要认真整理场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对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规赔偿。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六章  实验课程考试或考核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实验成绩可根据学生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的成绩,可根据学生每次实验的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并且应以实验操作为主。

第二十三条  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的成绩,实验部分也须单独进行考核和评定成绩,并按照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七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重视和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模式、实验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进行研究与探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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