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规章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12-13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我校的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在校园内严禁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动。

第五条保卫处是学校主管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案件;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各部门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六条校园的治安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共同努力,提高学校整体治安综合治理水平,确保一方平安。

第七条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是每个师生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努力做到人人关心校园秩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营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

第八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及突发事件,所在部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做好调查、抢救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工作。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防止火灾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对重要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仓库、办公大楼及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印鉴、贵重物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和制度保障防范相结合,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一条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重点要害部位部门领导或治安、防火责任人,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并按公安、保卫部门的意见,认真整改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严格校园治安管理:

(一)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相关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向门卫实名登记后进入学校;机动车辆必须持本校车辆通行证或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未经许可不得入校。

(二)依照本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违反本规定的,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学校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三)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遵守本校《校内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校内标识,停放到停车线内。违反本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可以锁车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并纳入黑名单,不得再次进入校园。

(四)严禁无理纠缠学校领导,扰乱学校秩序。违反本规定,经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不得在学校道路、运动场、办公室、学生宿舍推销任何商品。违反本规定,校内人员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则责令其立即离开校园。

(六)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不准在校内提供赌博场所,违反本规定,经劝阻无效或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不准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

(八)不准私拆、隐匿他人邮品。

(九)禁止携带各种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经允许的除外)等违禁品进入校园。

(十)禁止盗窃、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十一)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此项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可以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

(十二)禁止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加强公共场所管理:

(一)坚持校园值班巡逻制度,组织专(兼)职巡逻队伍,加强值班巡逻力度,维护校园公共场所安全。

(二)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在校内举行集会、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部门最迟应当在活动举行时间的一个工作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座、报告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学校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四)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娱场所和商业网点;经允许开办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在校园内占道经营。同时,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违反本规定,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五)社会机构到校园对学生开展公益活动的,必须由学校联办单位到学校保卫处备案,并同意承担治安防火、环保等义务后,方可进入校园。

(六)校园及周边禁止从事影响学生身心健康,不利办学环境改善的经营活动及行为,否则保卫处会同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七)禁止在学校公共场所搂抱、接吻或进行伤风败俗的活动及行为,如违反本规定,校内人员按照校纪校规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校外人员则立即责令其离开校园。

(八)深夜,仍在公共场所逗留的人员,应接受校内巡逻执勤人员的盘查(检查),不得阻挠或者妨碍校内巡逻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九)非经允许,不得紧靠学校围墙搞临时搭建,严禁在围墙穿洞开门。违反本规定,造成学校财物损失的,需照价赔偿,应即刻拆除。

(十)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十一)师生员工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违反本规定,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组织者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十二)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第十四条校内流动人口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实施起,开始生效。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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