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丢失书刊的处理
凡借书刊丢失者,由借书人或借书单位负责赔偿。若确定书刊丢失,可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同版本(相同书名、内容、作者、价格、出版社、出版年)图书赔偿,同时新购图书需收取磁条、书标、条码等加工费2元;购买不到同版本图书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赔偿:
1.一般图书复本3册以上,出版时间一至五年的结合图书种类按原价的3倍赔偿;复本1至2册,出版时间六至十年的结合图书种类按原价的3—5倍赔偿。
2.成套图书,丢失其中一册,按全套图书价格3—5倍赔偿;丢失单本期刊,按本刊全年总价的3倍赔偿。
3.工具书、外文书丢失,按原价的5倍赔偿。
4.读者办理赔偿手续后一个学期内若找到原书或买到相同版本书刊者,可办理退款手续,并收取磁条、书标、条码等加工费2元。
二、污损书刊的处理
1.读者借阅图书时应当即检查是否有损毁、缺页、勾画、油污等情况,如有应及时告知作人员加盖污损图章。若在还书时发现有上述情况,视损坏情况,处以2—5元罚款。
2.图书条形码是管理图书时使用的重要数据,读者应注意保护好自己所借图书的条形码,不得撕毁、损坏、涂写、剪割等,违者罚款2元。
3.爱护报刊文献,不得圈划、污损、撕拆,一旦发现读者在报刊上圈划、污损每页按0.3元罚款;
4.损坏书刊资料严重以致不能正常流通的,按丢失书刊赔偿制度处理。如损坏较轻,尚能使用,视情节严重程度适当处罚,原书收回本馆。
5.读者污损书刊赔偿后,不再退款。
三、对偷盗书刊的处理
偷盗图书馆书刊资料者,一经发现,除责令本人做出书面检讨、全校通报外,还要处以书刊价格10-20倍的罚款,“一卡通”图书馆功能停用半年。行为恶劣者,交于学生管理部门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