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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基建处关于进一步做好廉政建设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1-0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预防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突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总结,保证实现基本建设优质廉洁的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程招投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环节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做到公开透明,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第三条 不营私舞弊、不假公济私,不贪赃枉法,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学校、集体利益的事。
第四条 不准向施工方、材料商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第五条 不准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材料供货单位等报销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不准暗示或接受施工方、材料商为个人装修住房,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及出国()旅游等提供资金。不准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收受对方财物,借机敛财。
第七条 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施工方、材料商宴请及商业娱乐活动。
第八条 不准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的经济活动。
第九条 对外商务谈判包括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价格等必须二人以上参加。
第十条 不准不按规定使用,或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用于其它活动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工程招投标中不准向工作人员泄密或帮助投标单位中标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不准与施工单位串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弄虚作假或私报工程量、隐蔽工程等谋取取私。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7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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