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政府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和部门(以下统称校属各部门)所属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坚持财务管理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为建设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服务;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制度是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学校及校属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加强本部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各类经济行为。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实行统一领导。所有经济业务均须纳入财务处集中核算。
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体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在授权和分管范围内负责管理财务工作。大额资金支付按照金额权限要通过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党委会是单位财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单位日常财务管理运行中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或审议。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负责财务管理的综合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参与学校经济决策和有关规定的制定, 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学校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管理机构。
第九条 校属各部门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财务处的指导下,负责建立健全所管理经费的财务规章制度,履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的职责,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条 学校按照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学校和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以及财务主管、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责任体系。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校属各部门应努力增强财务管理创新意识,探索建立激励创收、提高效益、节约资源的财务运行机制。
(一)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教学单位为主体,与目标、任务、绩效挂钩的资源配置机制。
(二)建立绩效考核和追踪问责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单位设置财务处作为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财务处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不得兼采购和资产实物管理等职责。各工作岗位人员配置应符合内部控制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出纳工作岗位应当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如无法轮换,则要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防范风险,如专项检查、内部轮岗等。同时也要避免频繁更换财务工作人员,原则上财务会计、出纳工作岗位人员调动时间不能低于两年。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必须在30日内将本人所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按规、按期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及培训。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单位党委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或办公室(党委巡察办)负责人,财务或办公室(党委巡察办)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通过制定具体的预算管理办法,强化预算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规划约束、讲求绩效、科学配置、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基本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年度预算,学校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
第十九条 预算的组成
学校预算包括学校总预算和校内明细预算两种文本。学校总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是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校内明细预算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学校总预算和校内明细预算在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预算的编制
(一)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二)预算编制程序:学校总预算和校内明细预算一般采用“两上两下”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编制。
(三)预算编制方法:学校总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方法编制。校内明细预算中的校属各部门预算按“零基预算”方法编制,校级综合预算由校属各部门预算汇总而成。
(四)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学校预算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五)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应认真核实学生人数、专业学科门
类、培养层次等基础信息,确保财政生均拨款标准的基础数据真实准确;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坚持“目标引领、绩效引导”原则,以实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预期目标为导向;申报项目必须有可行性论证、实施方案和资金明细测算,有可衡量和可评价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预算的审批
(一)学校总预算的审批。学校部门预算建议方案须经学校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下达预算控制数编报正式预算,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党委会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学校按照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
(二)校内明细预算的审批。学校校内预算在财务处初步审核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议,按照主管领导的意见修改后,上报预算委员会审议,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查,最终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
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具有强制约束性,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制,将预算执行的责任分解到校内各单位(部门)。
学校按预算类别和项目进行预算控制,原则上公用经费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预算,人员经费预算可以用于公用经费预算, 项目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学校财务处应加强预算管理,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并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预算的调整
因国家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学校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学校应及时报请省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已批复学校的年度预算。
学校在预算执行中,校级综合预算和校属各部门预算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除经学校按规定程序追加的预算以外,财务处无权审批和支付无预算或超预算的用款。
第二十四条 预算的监督
学校审计处会同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并定期形成分析报告报学校,作为学校制定和调整政策的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校属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落实教育收费责任制,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及提高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票据,实施票款收缴分离的内控制度,不得自行印制、领购、转借、转让、代开、销毁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所有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必须及时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入分配办法,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适时制订和调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
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厅或者其他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厅、教育厅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学校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建立单位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校属各部门按学校批复的预算项目、用途和金额统筹安排支出。各项支出应做到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三十三条 单位的支出和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单位制定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处应拒绝办理。
第三十四条 支出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支出部门、审批人、验收审核人和经办人,对经办、验收、审核、审批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出事项分为直接执行与非直接执行两类。第三十六条 支出事项事前规范审批流程:支出事项发生前,各部门人员根据预算批复提出资金需求,填写相关申请资料(出差、培训、会议、接待、出国、考察事项需做事前审批),列明事项、预计用款金额等要素。
(一)经办人
1.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对所提供附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3.明确开展经济活动的资金来源。
(二)部门(项目)负责人
1.对经办人开展经济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在权限内完成审批。
2.对开展经济活动资金来源进行审核,无预算不得开支。
(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
1.对开展归口管理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必要性及真实性审核,在权限内完成审批。
2.对归口管理经济活动在权限内的资金进行审批,无预算不开支。
(四)财务处审核人
审核报销附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前置流程的完整性。其中合法性是指审核报销附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现行财政、税收、经济、金融等相关法令规定,是否符合现行财会管理制度要求;报销附件是否合法、合规;完整性是指审核原始凭证附件是否充分齐全、签批是否完备;准确性是指审核原始凭证所计算填列的数字是否准确,包括标准、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小计、合计等填写是否准确清晰,有无涂改、刮擦挖补等弄虚作假行为;前置流程的完整性审核流程的各审批节点是否完成。
(五)分管校领导
对分管领域具体的经济业务合法性、必要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分管财务校领导
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对经济活动的资金支付按照相应的金额权限进行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报销费用单据应有:正式发票及其他合法凭证,发票抬头填写正确,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名称、印章必须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涉及转账支付的,报销凭证收款方(销货方)应与款项汇入账户一致。报账需按要求填制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必须注明部门、用途、分项金额、汇总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内容。报销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报销单据不符合规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予报销。
下述几类费用除以上报销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购入性支出发票等报销凭证上应注明货物明细,未注明货物明细的,需附销货清单,清单上需有销货方有效印章。
2.接待费报销时需附接待公函、接待审批表、菜单或接待清单,注明接待日期、事由、标准、金额、来客人数、接待人数等事项。
3.参加外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报销时需附会议、培训通知。本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报销时需提供预算审批表、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等附件。
4.签订有合同的支出,报账时需附合同。支付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提供《政府采购审批表》《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等相关附件。
第三十八条 支出岗位的职责权限要求,不得由一人办理支出业务的全过程;对于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
签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明确支出业务不相容岗位,支出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支出申请与内部审批;支出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支出业务经办与相关会计记录等。
第三十九条 校属各部门实行经费报销集中管理、集体会审、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部门(二级学院、部室、项目组、课题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级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经费的审批负责人;实行项目制管理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负责人;研究课题负责人是该课题经费的审批负责人;归口管理经费审批负责人为归口部门负责人,上述审批负责人代表本部门或单位的领导集体,对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四十条 支出审批按照金额分级审批:
(一)预算内直接执行类指年初经预算委员会研究提议并报党委会确定的工资、水电费、社保、税费及年初已上报获批的政府采购预算支付环节。
1.1万元(不含)以下支出,由各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2.1万元(含)以上所有金额,前期按审批权限进行,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均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预算内直接执行类以外的支出
1.1万元(不含)以下支出,由各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2.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支出,由各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3.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支出,由各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支出,由各二级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授权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副主任在报销系统中签批。
5.100万元(含)以上经校党委会审批通过后授权办公室(党委巡察办)主任在报销系统中签批。
6.捐赠类支出20万元(不含)以下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副主任在系统中审批;20万元(含)以上由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校党委会授权办公室(党委巡察办)主任在系统中审批。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及公务卡结算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各级负责人要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自觉学习、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项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原则上不得支出。确需支出的未纳入年度预算的新增项目的经费开支,按预算调整程序进行。
第六章 结转、结余和专项基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四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不高于40%的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费收入10%的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项资金。其他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 各类基金都要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留有余地,以丰补欠”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防止部门和个人挤占、挪用各项基金。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做到提取按比例、收支有计划、支出按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控制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新型的资产管理体系,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对资产实行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实时管理和动态控制,全面掌握学校资产的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
第五十二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货币资金的管理。财务处集中管理学校银行账户的开设,其他部门均不得开设银行账户;财务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按规定使用现金和各种转账结算方式;财务处建立健全以内部控制为核心,以大额资金流动集体决策、常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等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1.库存现金的管理
(1)根据库存现金的使用情况,在需要提取备用金时,按银行要求办理备用金提取相关手续。
(2)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付及保管,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严格现金的收支手续。出纳在办结完毕现金收付业务后,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同时负有保管库存现金的责任,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要及时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3)财务处每半年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财务处指定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对出纳管理的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盘点,盘点后编制《现金盘点表》,由参与盘点人员签字。库存现金清盘情况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2.银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统一开设和管理。不准私自开设账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2)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和出纳或财务主管授权人员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3)每月末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催缴,确保账款及时足额入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注明未达账项内容未达日期、未达金额等主要信息。如涉及账务调整,按未达账项性质和相关附件进行账务处理。
(4)银行账户变更、撤销等相关的申请、审批程序,严格参照《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银行账户。
3.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管理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国库零余额账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超用途、跨类款项使用国库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三)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学校按“限额控制、限时结清、拖欠处罚”的办法管理应收及预付款,应在借款单上注明事由、借款金额、款项支付方式、经办人员姓名以及经费来源、项目名称等,按程序和权限审批。借款人应及时冲销借款。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存货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制定的《云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存货管理》规范存货管理,资产基建管理办公室和校内各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的管理,尽可能降低库存和消耗,保证物资的安全,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资产基建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每年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物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五十三条 非流动资产管理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批次合计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批次数量50件以上),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校资产基建管理办公室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三)学校及校属各部门自制或自建、外购或调入、融资租入、盘盈固定资产,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或赞助,改建、扩建使固定资产原值增加,资产重估使价值增加的,都必须办理建账建卡, 增加固定资产。
(四)学校各部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固定资产。凡要出租、出借和转让的,必须经学校资产基建管理办公室同意并报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出租、出借和转让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按学校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据为己有。
(五)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学校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对资产的分类及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制定会计政策,折旧年限不能低于系统规定年限。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六)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和盘亏,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资产基建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教育厅、财政厅)报批后核销。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额上交学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置学校资产,一经发现,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对造成学校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学校财务应当加强与基建部门、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在建工程进度,加强工程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五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并形成投资决定,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三)学校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要加强和规范产业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大型设备报废必须履行技术鉴定手续、资产出让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经济技术鉴定及固定资产清查审计, 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出借资产进行项目论证和资产评估,经学校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有关决定,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六十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筹融资管理,合理选择资金来源和筹资数量,降低筹资成本。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强化贷款风险意识,合理控制贷款规模,改善债务结构,规范贷款投向,做好还本付息计划,承担还贷责任。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和职工个人借款(集资)、不得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贷款抵押。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贷款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拟订贷款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贷款项目和数额。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实时跟踪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并按期归还。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向其他单位拆借资金。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应加强对各类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及代管款项的管理,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六十三条 严禁学校任何部门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 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五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六十七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 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八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二级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学校成本核算执行财政部及教育部制定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七十二条 单位票据(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非税收入收据、税务发票和财政往来款结算收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自制和销毁票据。
第七十三条 票据分为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两大类。银行票据主要指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非银行票据主要指财政票据。
第七十四条 单位所有银行票据和财政票据均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政票据包括《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单位执收)》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云南省非税收入退款收据》。收款、退款票据均要由主办会计加盖收费专用章、出纳登记后,各部门、学院领用或保管。收、退款票据的领购、保管、开具、核销由会计负责。
(一)票据领购
银行票据的领购,由出纳根据票据的使用情况,需要购买银行票据时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财政票据根据省财政厅的相关要求办理领取手续。
(二)票据和印鉴管理
银行票据和印鉴严格分开管理,不得相互代为用印。银行票据、密码器、出纳印鉴不能由出纳统一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管理。财政票据盖收费专用章由出纳保管。
(三)银行票据开具、作废管理
财务处设支票登记簿,按照支票号码进行连续登记,记录支票的使用及作废等情况。开具支票时,出纳依据经过审批的经费报销单,按照支票填制要求开具票据,加盖财务印鉴。开具支票后,出纳在支票登记簿中对支票号码、用途、金额进行登记,并提请票据经办人在支票登记簿中签字确认。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支票,应在支票原件加盖“作废”戳记,并及时记录于支票登记簿中。
财政票据开具及作废等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中完成。出纳根据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定期对使用完毕的票据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年末按照财政要求进行财政票据年检工作。
第七十五条 银行票据管理人(出纳)每月进行票据盘点,会计进行监盘,并填写《银行票据盘点表》。盘点确认无误后,由盘点人和监盘人在盘点表上进行签字确认。票据盘点出现差异的,应由会计及时上报财务处负责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票据保管不当形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财政票据管理人(会计)每月进行票据盘点,财务处处长监盘,并填写《财政票据盘点表》。盘点确认无误后,由盘点人和监盘人在盘点表上进行签字确认。票据盘点出现差异的,因票据保管不当形成损失的,按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七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十七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八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 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学校应按照国家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反映学校的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八十条 学校财务处应每半年编报学校综合财务分析报告,及时向校领导汇报财务管理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一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八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八十三条 学校接受政府财政、审计、价格、税收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和检查。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 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八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学校财经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共同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
(一)财务处要对本处、校属各部门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和会计稽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审计处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纳入审计范围。
(三)校属各部门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本部门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督,自觉接受学校的财务监督。
第八十六条 学校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学校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校属各部门财务管理岗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八十七条 学校通过教代会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内部管理制度,部门预算收支报表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决算相关报表,“三公”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章 财务信息化和财会队伍建设
第八十八条 学校通过购买及再开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报销审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信息共享,学校财务处要建立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支持校内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增强财务信息共享程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第八十九条 学校逐步改变传统的资金收付方式,借助银行卡、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先进手段,大力推行资金收支业务的电子划转,最大限度减少现金流动。
第九十条 人事处建立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每年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8学时,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 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接受学校的财务监管。
第九十三条 学校工会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会财务制度规定办理的,接受财务处的监督。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