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
持续做好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
——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谢阳之答记者问
在全省宗教政策法规集中宣传月期间,为促进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宗教法律法规,近日,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谢阳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并就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理论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强调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科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深刻阐明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创性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现了我们党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认识的新高度和新境界,探索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宗教工作篇,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工作新要求主要有:
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导”不是简单的“引导”或“疏导”,而是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通过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多方面工作,综合施策、辨证施治,引导宗教界在政治上形成正向共识,支持他们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防范和治理非法违法活动,防止对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真正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要引导各宗教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在社会上自觉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坚决遏制境外宗教极端思想影响。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在我国,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政教关系。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扩大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政府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完善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提高法治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无论是什么人、属于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只要触犯法律就要依法处理,决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对于这条规定,我们应当从以下三个层次来理解:
一是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强制都是不允许的。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这是最基本的内容。
二是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三是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信教公民做出的历史性选择,也是实现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可靠保障。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信教群众明确割断与外国教会的依附关系,宗教事务不再受外国势力支配,开启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新发展。
信教群众应如何看待法律与教规,即“国法和教规”之间的关系?
第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信教群众首先要守法。我们应当知道,宪法是每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生活在一个国家内所有公民和组织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宪法也是“母法”,其他法律都是“子法”,都是在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细化制定的,内容都不可以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是违宪。除了宪法和法律外,我国还制订有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订的,内容都不可以与宪法和法律相抵。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专门就“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意思是说,只要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不论你是哪个民族,有没有信仰或信仰什么,也不论男女老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你的人权和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你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教规是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信教群众的行为作出的特殊规范。我国有五大宗教,各宗教经典教义中都有要求信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据。纵观古今,在中国,任何宗教的教理教规都是在当时的国法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没有超越脱离国法而能单独存在的,其合法性是经过国家承认认可的。就像“鱼不可以脱于渊”一样,教规是鱼儿,国法就是鱼儿生存的池渊,教规逾越国法就像鱼儿脱离池渊一样将会陷入死亡的危险,任何时候教规都不能超出国法的红线。
我国是法治国家,在中国的土地上没有法外之地、没有法外之教、没有法外公民。宗教信仰虽然是个人私事,但信仰者是国家公民,遵守宪法法律是信徒的基本义务。国法大于教规,教规必须服从服务于国法。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了解合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合法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区别。合法宗教活动,是指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经宗教部门批准的场所举行,由经宗教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的宗教活动。合法宗教活动在合法场所举行,信教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能够得到充分保障。非法宗教活动,是指一切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乱建寺庙、滥建宗教造像、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委任教职、私设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承包经营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网上非法传教,以经商旅游等名义组织群众出境参加宗教活动,等等。这些非法宗教活动不仅影响正常的宗教秩序,而且还能将信教群众引入邪道,对信教群众本人、家庭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
二是私设聚会点和家庭教会都不是合法宗教活动场所。私设聚会点和家庭教会未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登记,成为一些宗教不正常发展、活动混乱的重要原因,还会成为境外势力渗透的重点和开展渗透活动的平台。一些私设聚会点和家庭教会演变为滋生异端甚至邪教的温床,成为社会上不法分子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的载体,损害了正常的宗教事务管理秩序,必须依法打击取缔。
三是非法传教是违法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第41条、56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比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宗教活动、街头拉人传教、在公共场所散发有宗教内容的广告、跳宗教内容的广场舞、借探望病人在医院等公共场所传教、以勤工俭学名义拉学生入教、企业组织员工搞宗教活动等。
四是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者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不得协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省内传教,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有的把房屋出租或无偿“奉献”给境外渗透、非法传教和私设聚会点使用,有的出钱帮助他们印资料、建网站,有的帮助拉人参加地下宗教培训等,都属于提供条件和便利。违反以上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邪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抵制邪教,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警惕反动电话。我们可能会接到反动宣传电话,境外组织不择手段地对我国电话用户进行骚扰。接到反动宣传电话时,如果对方是录音电话,就直接把它挂掉。如果发现自己的身份被盗用,要站出来公开驳斥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警惕反动宣传。如果遇到了邪教组织的各种反动宣传,我们要理性分析,明辨是非,不信、不看、不听、不传。三是崇尚科学。作为一名社会主义好公民,应当带头崇尚科学,参加合法的社团组织,参与健康向上、有益身心的社会活动。
邪教是宗教的公敌、人民的公敌,反邪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让我们用理智抵制猖狂的邪教,用真情感知周围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