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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 来源: 发布于:2024-11-21 09:16:16 阅读:次 字体:[ ]
  •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党总支议事规则,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校党委决策部署,提高议事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余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寒暑假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党总支全体委员,非党员班子成员、专职组织员和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联系校领导参加,会议召集人也可指定其他列席人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党总支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三)研究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以及统战、宣传、群团、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

    (四)研究发展党员有关工作。

    (五)研究党组织换届、委员调整及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研究决定所属党支部的设置和支部委员的调整,并按组织程序上报学校党委。

    (六)研究党支部、党员的考核评优工作,以及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八)研究需要党总支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四条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确定。在确定议题前,党总支书记提前与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总支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书记和院长会前充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应按确定的议题议事,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不得上会;议题、议程等材料应提前分送与会成员。

    第五条会议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半数为通过。

    第六条议事程序一般为:由具体分管议题事项的班子成员简要说明议题情况;其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深入讨论、酝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作出决议或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会议要求

    第七条班子成员必须按照分工,切实履职,保证决议、决定得以贯彻执行,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凡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组织程序向业务归口部门和联系校领导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

    第八条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讨论和表决的方式及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存档、备查。

    第九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不宜公开的内容。凡涉及应当回避的议题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对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业务归口部门和联系校领导报告。需要公开的,应当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师生公开。

    第十一条党总支书记对议事规则的落实执行负有领导责任。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党总支纪检委员负责对议事规则执行情况的督查。对于不严格遵守议事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建议;对因不遵守议事规则导致班子内耗、工作决策严重失误的,纪检委员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并提出按党纪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的意见。

    第五章  

    第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