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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余学院发[2018]1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及高等教育司关于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培养我校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切实推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开展,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现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包含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三类项目。通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促进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二条 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 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组建创业团队,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开展识别商业机会、可行性研究、编制商业计划书、小范围的商业试错、公开性商业路演和投资众筹、撰写创业报告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在创业训练项目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申请入驻学校青年创客工场进行孵化,办理营业执照,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实践项目的管理参见《新余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及创业实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机制。学校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和文件、落实经费、组织规划、检查和考核、督促评估等工作;创新创业学院从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库里,选择相关专业的专家成立“学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家组”,负责审定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和项目结题验收;审定项目立项经费资助额度以及效果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二级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小组”(简称“学院工作组”),负责宣传和发动学生参与项目研究,全面组织和落实本学院的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项目开展、检查、结项等各项管理工作。学院工作组从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库里选择相关专业的专家,成立各二级学院“院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家组”,负责审定本学院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以及效果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七条 凡我校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申请者原则上以我校全日制二、三年级学生为主,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建设时限一般为1年,项目立项人为本科生的必须在第八学期前完成项目,项目立项人为专科生的必须在第六学期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执行年终考核制,时限根据学生经营发展情况而定,一般在毕业前完成结题。 第八条 申请者应学有余力,申请者可以是学生个人独立申请,也可以是几个学生组成项目团队共同申请团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学校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联合申请。项目立项人只限一人,采取专人负责制。每人限主持或参加一个项目,不得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请,正在承担计划项目的学生不能再申请新项目。一经发现,取消该成员资格及相应的学分认定。 第九条 项目组可由学生选定指导教师1-2名。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的项目不得超过3个。 第十条 项目研究选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导师共同拟定,或由导师提出,学生选择。 创新训练项目主要包括: (1)结合学校有关重大研究项目或与行业结合紧密的项目; (2)开放实验室或创新实践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训练项目; (3)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 (4)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 (5)从课程学习和学科竞赛中引申出的研究项目; (6)社会调查及其他有研究或实践价值的项目; (7)学生自主拟定的相关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的类型主要有产品类和服务类两大类,主要包括: (1)现代农业,包括农林牧渔等; (2)现代制造业,包括智能硬件、先进制造、工业自动化、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等; (3)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工具软件、社交网络、媒体门户、企业服务等; (4)文化创意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设计服务、文化艺术、旅游休闲、艺术品交易、广告会展、动漫、体育竞技等; (5)商务服务,包括电子商务、消费生活、金融、高效物流等; (6)公共服务,包括教育文化、医疗健康、交通、人力资源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一般每年两期,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项目申报立项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具体步骤: (1)学生申请。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填写《新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申报书》(附件1),创业实践项目必须在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填写《新余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申报书》(附件2),项目申报书连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1),提交到项目立项人所在学院。《新余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申报书》及《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2)由二级学院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提交给创新创业学院。 (2)学院立项评审。校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由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的申报项目组织答辩评审(附件4《新余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立项评审表》),确定本学院的校级立项名单,并对项目申报书提出具体的评审意见,加盖公章并按项目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后进行汇总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汇总表》(附表5)上报创新创业学院。创业实践项目交至创新创业学院评审。 (3)学校评审。创新创业学院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创新创业训练立项项目审定校级项目资助的等级,并组织学校专家组对创业实践项目及评分高的校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创业实践项目及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推荐名额的立项名额。立项的创业实践项目入驻新余学院青年创客工场进行孵化。 第十二条 学校对资助的所有立项项目在创新创业学院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确定的国家级及校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校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级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招标项目,原则上一般项目每项资助经费1000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经费3000元,招标项目是由学校部门根据自身需要向全校师生公开发布的招标项目,每项资助经费由招标部门根据具体需求情况来确定。校级创业实践项目每项每年资助经费1000元,每年考核合格才继续资助。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批准后,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资助10000元。 根据立项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数,按每项100元,以经费使用卡的方式另行发给各二级学院,作为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的过程管理费。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二级学院组织答辩评审专家组,依照立项原则与范围,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创新训练项目以学术研究和实验为主要手段,创业训练项目以商业试验为主要手段,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学生个人或团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完成研究、实验或商业试验的过程,能取得相应的成果; (2)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明确; (3)研究内容是否具有创新之处和特色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4)是否已有相同和类似项目并完成; (5)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条件是否能保证项目完成需要。 第四章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 条项目批准立项后,在导师的指导下,由项目立项人主持项目的运行,根据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实验或市场调查、模拟经营等,项目建设期,项目组学生必须保证每个月到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或创新创业学院大楼众创空间至少开展一次实践活动,二级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对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创新创业学院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三次检查都未按要求开展实践活动项目,创新创业学院将中止该项目的建设。 第十六条 入选项目的学生不得随意更换项目。中期检查前,允许项目组成员退出或添加。申请退出项目或添加的学生须填写《项目组成员退出申请表》(附件6)或《项目组成员添加申请表》(附件7),经指导教师批准,提交二级学院工作组负责人审批并在中期检查时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中期检查后,立项人、研究内容不得变更,参与学生一律不予中途退出,否则成绩以“不合格”计。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工作小组召集所有立项项目的指导教师组织对立项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组学生填写《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附件8)及《项目中期检查信息变更表》(附件9)(如发生信息变更则需填写),学院工作组和指导教师对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中期检查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签署意见,提交创新创业学院备案。对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项目无明显进展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二级学院可以中止该项目的运行,并追缴已发放的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中止的受理,只限在中期检查前,由立项人主动提出,填写《项目中止申请表》(附表10),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盖章,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对执行不力的项目,二级学院可视情况中止该项目并视情况追缴已发放经费。中止的项目,教师指导工作量不予计算。 项目验收阶段不受理项目中止申请,凡无故不参加项目验收答辩,项目成绩和项目组学生的成绩都以“不合格”计,取消下年度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项目经费,教师指导工作量不予计算,连续二次有项目中止或撤销记录的指导教师取消担任下一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的资格。 第十九条 因故延期的项目,由立项人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附件11),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盖章,报创新创业学院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延期半年以上仍未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中止。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二次下达。立项后下达经费总额的30%,中期检查对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若经费不足以支持项目的完成,项目立项人可填写《项目追加经费申请表》(附件12),由二级学院工作组汇总后,经指导教师签字和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作为中期检查报告的附件之一,交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评审后,由校领导特批追加经费。结题合格才可以报销全部资助金额。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料费、实验费、材料费、论文版面费等研究费用。凡无故延迟或执行不力又无改进措施的项目,二级学院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收回的经费可以作为项目管理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各二级学院应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类实验中心、实验室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开放,免收实验场地费、实验管理费,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提供研究条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要求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制定设计方案、计算或实验、分析总结、撰写论文、创业实践等活动,训练独立工作能力,增长科研才干。指导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对学生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认真负责、精心指导。要有引导,有目标,既要放手培养,又不放任自流,营造一个教学相长、亲密融合的创新创业氛围。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报销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项目结题验收报告(附件13)和5000字左右的研究报告或者10000字左右商业计划书(附件14)。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要求格式规范、语句通顺、计算准确、绘图清晰、结果正确。提交的项目成果如设计图纸、模型、样品、装置、软件等应达到或超过项目立项时的预期目标。对于探索性研究项目或商业项目,可以允许失败,但绝不是由于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而造成的失败。对失败的项目,在总结报告中应对失败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创业实践项目实施年终考核制,在年终考核时说明是要继续孵化或选择结题退出孵化基地。选择继续孵化的项目需提交下一年项目计划书(制定下一年经营计划)给专家评审组,通过评审方可继续孵化。并签定下一年的创业孵化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结题验收报告、研究报告后,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报告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在结题验收报告里填写评语,并填写项目结题验收评审表(附件15)里指导教师的意见及学生成绩,学生个人成绩采用按合格、不合格二档纪录,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学分。由项目组学生将项目申请书、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项目结题验收评审表、经费使用清单与发放表(附件16)等结题材料按顺序胶印成册(含电子文档)一式三份提交二级学院工作组申请答辩。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每年组织二次对大学生创新训练及创业训练项目的答辩验收,时间一般安排在6、11月份。创新创业学院每年组织一次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及创业训练项目的答辩验收,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份,答辩小组一般应由3-7名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小组根据答辩验收情况进行评分,填写结题验收评分表(附件17),并根据评分在结题验收评审表里填写评审意见,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评价,优秀项目一般不超过本年度总项目数的15%;项目组学生通过PPT或视频方式进行答辩,展示项目研究过程和成果形式,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方可获得创新创业学分。不合格项目,允许进行延期半年整改,整改仍不过的项目终止撤销,剩余的资助经费不予报销,项目立项人不允许参加下一年度的项目,教师指导工作量不予计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归档资料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报告和结题验收报告,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项目结题验收评审表、项目成果等。项目成果包括调查报告、图纸、软件、产品、作品、仪器装置、学术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二级学院应妥善保管本学院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不低于四年,并负责编制每年度本学院的《新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汇编》(附件18)。并将验收合格一份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项材料(电子稿和纸质稿)和项目成果作品统一交至创新创业学院备案保存。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编撰每年度国家级的《新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汇编》。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项目立项人每用一笔钱都要填写经费使用卡(附件19),交指导教师签字后方可使用。项目验收后,填写项目经费使用清单,由项目立项人、指导教师签字,交二级学院工作组审核签字盖章后,统一造表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八条 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产权归属于新余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所取得的专利属职务发明,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他处置权参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验收合格或优秀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组成员,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国家级项目可获得4个创新学分、校级项目可获得1-2个创新学分。对于项目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参加科技竞赛获奖的,按照相应级别奖励创新创业学分或奖金。中途退出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者,不能获得该项目创新创业学分。学分登记按《新余学院第二课堂实践教学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十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经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的,经所在学院审核鉴定后可代替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指导教师的教研分按《新余学院教师教研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2018年1月21日
发表时间:2019/03/20 | 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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