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新 求实 求善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

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打造新余发展新引擎,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激发创业创新主体活力

(一)调动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完善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在职创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依法经所在单位批准,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编制、人事关系和原有职称、岗位等级;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离岗期间,原单位停发工资福利待遇,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档案工资可正常调整;离岗期满回原单位工作,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由原单位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如3个月内不再回原单位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市人社局牵头,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创办领办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由原单位保留其人事(编制)关系。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期间,原单位停发工资福利待遇,其档案工资可正常调整。原单位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其领办创办企业及本人按规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允许回原单位工作,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由原单位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3年期满后3个月内不回原单位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辞职处理。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市人社局牵头,市编委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建立科学的职业资格体系。做好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衔接工作,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完善职业资格监管措施,纠正把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在实际执行中设置为就业准入、企业营业准入的行为,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才能,推动形成创业创新蓬勃局面。(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促进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市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创业辅导课程,将创业教育纳入学生职业生涯发展计划,有效落实师资、教学内容、课时,重点加强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的培养。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将创业指导作为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实现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弹性学分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由“双困”高校毕业生扩大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由每人800元提高到每人1000元。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对已进行就业创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市内外大学毕业生(毕业5年内)和在校大学生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创新创业。帮助大学生开发技术创新项目20项,创新创业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行零费用申请专利,专利授权后给予一定奖励,对专利实施项目予以资金扶持。(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团市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对进入城镇创业和返乡创业、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社保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执行。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创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经人社部门、农业部门认定的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建立专兼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与创业农民结对帮扶制度,对由县(区)农业部门聘任农民技术指导员的,从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资金中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资金补贴。扶持农民网上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扩大农特产品销售渠道,增加农民网上卖家,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开发家庭服务、夏绣等手工制品、来料加工等适合妇女创业就业特点的项目,激发妇女创新创业积极性。开展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评选表彰,激发青年创新创业积极性。

扶持有技能、资金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工创办的农业种植、养殖等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水果等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林木的培育所得,牲畜、家畜的饲养所得,农产品初加工、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及内陆养殖等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同等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实施“回归工程”,鼓励新余籍在外有资金、有技术、有项目的能人回乡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市农业局牵头,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社保补贴政策和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吸引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继续执行《新余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规定》(余办字〔2013〕10号)和《新余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就业促进办法》(余办字〔2013〕11号)。对来余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补助、生活补助,并可申请3年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配偶和子女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原则上对口安置,对口单位无空编的,调剂到其他有空编的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自带技术、项目、资金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为所在企业控股人的,经项目技术评审、项目产业化评审后,按项目类别分别给予100-3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提供100-300万元融资担保和100-500平方米生产厂房。创业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县(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融资担保和生产厂房由落户园区提供。创办的企业经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3年内可由受益财政按贷款合同利率的50%给予相应的贴息奖励,最高贴息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企业缴纳的各种地方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等,前三年内原则上由受益财政等额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市委人才办牵头,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八)鼓励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制认证、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降低创业创新门槛

(九)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推行名称网上远程核准登记制度,试行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另有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它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一照一码”改革,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允许将家庭住所、临时商用房、租借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使住所资源利用最大化。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统一纳入政务大厅(有专业办事大厅的统一纳入到各专业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规范审批行为,缩短办理流程,推行即时办结、一个窗口办理、快速通道办理、网上并联办理等服务方式。(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行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逐步清理和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信用环境建设,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立征信系统,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各部门涉企信息集中统一公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把创业主体信用和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营造创新创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推动各部门实行联合信用约束,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新余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一)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简化有关办理手续。对转型后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对转型后企业在政策性担保贷款上给予倾斜支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二)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企业股权投资、研发新产品的,按照赣府发〔2015〕36号文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性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加大违规收费查处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夯实创业创新载体

(十三)打造创业创新集聚区。支持县(区)与高校联合建设产业研究院、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以团市委和高校为主打造一批包括“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创新实验室、创业创新中心、创客空间在内的各种形式的众创空间,鼓励所在高校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对认定的市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优秀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支持,由市、省分级扶持,市级所需资金由市创业创新资金统筹安排。引进社会资本,兴办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特色产业园,构建“四位一体”的梯级孵化体系。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引进行业领军企业,负责创业创新载体的运营。(市科技局、各县区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四)创新服务模式。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全市人口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全市人口共享基础库、全市社区数字化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把新余“中兴智慧城市产业园”项目打造为智慧城市运营基地,以新余为中心辐射周边城市,建设成集研发、市场、服务、培训、综合配套为一体的信息产业园区,有关信息和基础数据向创业者开放。(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五)开放共享众创资源。支持利用园区现有标准厂房,建设各种创业孵化器、创意园,在用地保障、建设配套、产业扶持及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认定培育一批市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开展配套服务,降低项目后期投入成本。鼓励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高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平台和载体向创客开放,共享科技资源,使用资源费用可减半收取。支持社会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合理收费方式,向创客企业提供服务。(市科技局、市工信委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六)建设一批创业就业基地。继续加强高新区、渝水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进分宜县、仙女湖区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实现每个县(区)有一个创业孵化基地。县(区)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市级标准并经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市级就业资金给予50万元扶持,达到省级标准的,申报省级就业资金给予100万元扶持。积极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共同投资建设。全面推动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入驻项目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一批创业创新带动示范基地,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下放促进就业基地审批权限,县级促进就业基地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适当放宽促进就业基地认定条件,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鼓励更多的小微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县区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七)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鼓励企业设立工业设计中心,对经工信部门组织认定的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5万元,申报获批为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所需资金由工业专项资金安排。定期举办工业设计大赛,大赛获奖者可在创业扶持、成果转化、住房保障、优秀人才津贴补贴等方面享受新余市向优秀人才提供的相关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资金或设备);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质检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新产品研发,对经评审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工业专项资金安排。(市科技局、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大创业创新支持

(十八)设立创业创新专项资金。设立市级创业创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从工业、科技、就业等专项资金中整合安排1000万元,重点支持孵化器提升、众创空间培育、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和小微企业发展。强化支持创新资金预收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充分发挥创业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各地实际,相应设立一定规模的创业创新专项资金。(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县区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九)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自主实施转化转让,转化转让收益的90%以上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企业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助;成功转化经认定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补贴(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补助)。对申请并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对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对实施应用转化优异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完善成果发布机制,建设成果转化项目库,积极推动网上成果对接常态化,培育扶持一批科技转移示范机构,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创客企业转移转化。加快知识产权(专利)孵化平台建设,力争在3年内在本市建成知识产权(专利)孵化平台。(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费用补贴标准。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3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原来不超过50%提高到60%,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一)鼓励参加创业创新大赛。鼓励举办和参加各种类型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得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新余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大学生创意项目),由举办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其中获得市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资助;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5-1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级大赛的,每个项目给予10-20万元资助。对创业大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并鼓励各种创投基金给予扶持。各地可推荐评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并给予重点扶持,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各高校、各县区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拓宽创业创新融资模式

(二十二)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承接实施好省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本市建立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加快设立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创业创新企业发展,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及在其他市场融资。支持稳步发展、前景较好的市内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积极推进投资机构来余投资和开展业务,做好本市企业与投资机构深度对接,帮助市内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市发改委、市金融办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新余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三)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将好的创新创业项目和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进行广泛推广,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市财政局牵头)

(二十四)完善融资政策。强化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等融资模式,强化对创业创新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扶持。通过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择优筛选部分小微创业园启动小微企业创业风险补偿金试点,引导金融机构为入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建立完善金融机构、企业和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新余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以上创业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中央财政贴息75%、地方财政贴息25%)。对经认定的促进就业基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创业孵化基地等,贷款最高限额400万元,其中:促进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贷款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中央贴25%、地方贴7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促进就业基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创业孵化基地等贷款在200万元(不含)-400万元部分,各地可视财力给予贴息。对已经通过小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贷款的促进就业基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可视带动就业情况提供再扶持。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对创业项目前景好,但自筹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通过诚信度评估后,可采取信用担保或互联互保方式进行反担保,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新余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强化创业创新服务

(二十六)搭建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完善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支持各地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局面。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创业服务平台,引进第三方创业服务专业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市场评估、开业指导、证照代办、融资贷款等专业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法律维权、质量认证、账务代理等服务。(市人社局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新余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七)改进创业创新教育机制。将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学分制管理,在高校、职校、技校开设创业创新课程。优化创业培训师资结构,吸纳创业成功者、职业经理人和创业投资人加入师资队伍,组建创业导师辅导团队,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继续办好长江创业大学,依托长江创业大学这一载体,利用国内多所高校和社会教学资源,针对不同创业者的层次与类别,通过系统化、专业化教学和实践,把有实业基础的企业主和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培养成中小企业家和创业人才。(市教育局牵头,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各高校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八)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不断提高就业创业培训能力。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对承接创业培训机构按每人1000-16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组织参加全省百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评选,对入选者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在工业专项基金中安排100万元为成长性好、创新意识强的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与创新能力计划”等系列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培训服务,通过活动为企业培养创新管理人才。(市人社局、市工信委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九)打造大众创业良好环境。培育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树立创业观念,营造“鼓励创新、扶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地、各相关部门、高校、社会团体组织开展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支持举办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典型宣讲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牵头,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团市委、各高校、各县区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建立推进创业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市人社局长为副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妇联、团市委,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内高校为成员单位的市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简称“双创”工作联席会议)。“双创”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并确定一名联络员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双创”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其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推动“双创”工作的重大政策,督促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统筹协调部门间的重大活动,推动全市“双创”工作的积极有序开展。(市人社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涉及到的各类创新创业补助(奖励)资金及相关优惠政策,明确了资金来源的,按意见规定执行。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从创新创业资金中列支。已明确由市本级负担外,其余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或所在地财政负担。原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未涉及的按原有政策执行。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按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明确工作责任,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3日




发表时间:2019/03/19 | 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