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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2024-09-30 15:21:09人浏览

各单位及全体师生: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消除校内交通、火灾隐患,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电动自行车在准入、停放、行驶、充电等方面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校园电动自行车坚持“减存量、控增量原则,通过规范管理,力争通过三年治本攻坚,实现校内电动自行车“总量适度、进出及停放有序、充电安全规范”的总体目标。

二、具体管控措施

1、进出准入。严禁各类摩托车驶入校园,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均须实名制申请,核准后方可领取通行证,凭通行证进出校园。各类型人员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办理流程如下:

教师:凭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牌照等电动自行车合法手续,到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初核并汇总后,统一到保卫处治安科备案,并核发相应通行证(相关申请表格见附件1)。

学生:大二至大四年级同学,凭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牌照等电动自行车合法手续,到所在学院二级学院班主任处及学院申请并获批后,到保卫处治安科复核并办理相应证件。从本学期起,不接受大一新生申领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通行证。毕业生离校后通行证自动作废,当年毕业生作废通行证数量的70%,作为新增电动车通行证申请配额,面向除当年新生外的全体学生开放申请(相关申请表格见附件2)。

校内经营户及务工人员:向各自所在营实体提交申请,由经营实体初核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来源及手续后,汇总提交至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复核(物业公司、食堂经营实体等向后勤处提交;校园超市、快递服务中心向资产处提交)。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学校给出的通行证总量配额范围内,向保卫处提交申请办理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清单(相关申请表格见附件3)。

2、校内行驶。所有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速度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必须戴头盔,靠右行驶,不得多人骑乘一辆电动自行车。

3、校内停放。保卫处已在学生宿舍、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周边划定了醒目的电动车停放区域,所有校内电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电动车停车区域,严禁在建筑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架空层、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108日起,保卫处将加大校园巡逻频次,一经发现乱停乱放的电动车,特别是对违规停放在建筑内、架空层下的电动自行车将予以强制挪走集中保管。

4、校内充电。后勤处规划好的两处新增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近期将投入使用,请有充电需求的电动车车主在指定地点扫码充电。禁止所有电动车在建筑室内、架空层下飞线充电,一经发现,将予以收缴电动车充电器处理,发现两次以上,将注销该车的进出校园通行证。

三、其他

1、各学院、各部门负责告知所在部门教职工(含临聘人员)、学生及经营户(含务工人员),对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尽快去交管部门办理号牌,并办理相关校内审批手续。 

2、自20241021日起,未悬挂校内通行牌照的电动自行车禁止校内骑行。学校将持续对未悬挂校内通行牌照的车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的处理措施(集中地点位于南田径场南面临时集中停放区)。领取被集中管理的电动车时须车主提供车辆有效证明材料、自行带离校园书面保证书,所在单位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到保卫处治安科领取后立即退出校园,对20241231日前无人认领车辆视为无主废旧车辆处理。

 

   保卫处

       202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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