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理 工 学 院
厦理工〔2016〕55号
厦门理工学院关于修订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管理,鼓励运动队学生在完成专业学习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在竞技体育方面的特长,调动其学习、训练、比赛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厦门理工学院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补充规定给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理工学院
2016年8月1日
厦门理工学院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修订)
为加强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下简称“运动队学生”)的管理,保证运动队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他们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在竞技体育方面的特长,调动其学习、训练、比赛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教委对试办高水平运动队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特长生入学时的文化水平低以及在校期间需担负学习与运动竞训双重任务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资格确认
第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是指学校根据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需要,依照有关招生政策,通过高水平运动员单独专业测试后正式录取的普通本科生。普通高考录取的体育特长生不属于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范畴,其学籍管理按《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学生资格复查和确认工作由校公共体育部具体负责,每级新生入学后一个月以内,公共体育部要认真审核每名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基本情况,并将最终确认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学习管理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在校期间根据实际录取情况,采用插班或单独编班形式培养,并根据训练时间安排采取随堂听课、单独授课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标准学制为四年,弹性学制可延至八年。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获得所修专业的毕业资格,达到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规定可获得学位资格。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其毕业的最低学分为所修专业普通学生应修学分的70%,约116~126学分;有录取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专业所在学院,需在普通学生专业培养方案的基础上,明确各课程模块的修读学分占比,尽量保证学员参加基本专业类知识、能力课程的学习和实践,但必须完成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训练需要较灵活地选择修读课程和修读时间,达到调整后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模块的最低学分要求即可。免上公共体育课,成绩由教练根据其平时专业训练的出勤及表现给出。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应自觉执行“上午课程学习、下午运动训练”的要求。学生平时应主动请教、联系任课教师,遵循老师提出的合理教学要求。任课教师和运动队教练应严格考勤,并将学生学习、训练中的不正常现象及时通过教学秘书反馈给教务处、体育部。
第三章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成绩管理
第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若在当学期有省级及以上比赛任务(由公共体育部根据比赛规程认定),学生可以先申请缓考,待比赛结束后参加单独安排的考核,对应学期的文化考试成绩按实际获得的分数及比赛成绩加权后进行记载。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由国家、省、学校组织参加各类比赛,并获得名次者,参加比赛的学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可给予加分,具体标准为:
比赛级别名次
| 全国
名次
| 第1名
| 第2–3名
| 第4–6名
| 第7–8名
| 在训
队员
|
省级
名次
|
|
|
| 第1名
|
加权系数
| 3
| 2.5
| 2.2
| 2.0
| 1.8
|
说明: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考试成绩由各学院按下列公式计算其最终成绩:
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加权系数
1.运动队学生实考文化成绩乘系数后超过80分时,按80分计算。
2.运动队学生实考文化成绩乘系数后低于80分时,按所乘分数计算。
3.运动队学生当年没有参加比赛的任务,按照在训队员对待。
4.运动队学生实考文化成绩高于80分,则按实际成绩计算。
第十条 加分办法: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列明申请加分的课程及成绩,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课程及成绩、公共体育部审核其参赛的时间、级别、项目、获得名次、训练表现情况等后送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考勤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应根据《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每学期按期报到及注册。因参加学校组织的赛事或者赛前训练而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需事先经公共体育部确认并办理延期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必须按要求修读每学期的课程,以及按计划参加公共体育部制定的专业训练和比赛。在学习、训练期间,无论因病、因伤、因私请假,均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其考勤与处分按《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按《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参照《厦门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除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外,其他的按学校有关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因个人原因退队或被开除出队的,从退队或开除出队之日起不再实行本办法,按普通生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部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有关专业训练、参加比赛的规定,每学期都应制订详细的训练计划、比赛计划,报送教务处及其他有关部处,以及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可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厦门理工学院高水平运动队员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修订)》(厦理工[2014]113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