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基金会
资助大病教师实施办法
为使大病教师资助工作更具时效性与可操作性,经过对我会7年来此项资助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估,吸取有关方面的做法与经验,现对2018年5月21日我会理事长会议通过的《厦门市教育基金会教师大病资助办法》(厦教基【2018】011号)进行部分调整、补充。易名为《厦门市教育基金会教师大病资助实施办法》。
一、宗旨
充分体现教育基金服务于教师的功能与作用,促进我市尊师重教、扶贫济困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在本会设立“教师大病资助基金”。该基金本金为留本基金,其增值部分,以及社会捐赠的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罹患危重病症,给家庭经济造成困难的教师,以及对他们的探视及慰问。
二、经费来源
1.厦门市教育基金会筹措、归集,设立专项资助基金。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入资金,扩大专项资助基金;
2.本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境外团体、个人捐赠,设立专项资助资金。
三、资助范围及对象
1.厦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高校、中小学校的在职教职工(含在编、合同制教职工——下同),以及离退休教职工。其中厦门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务人员、职工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2.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的在职教职工,以及离退休教职工;
3.市属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大中专学校的在职教职工,以及离退休教职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也可纳入;
4.本市教育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教育工作者(含离退休人员);
5.罹患危重病症的相关教育机构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6.符合资助条件的危重病患离世后,一个月内由学校(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包括死亡证明书),办理资助手续。
7.本项目资助对象为一次性,不重复申请。
四、危重疾病资助范围
1.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恶性肿瘤。
下列疾病不在资助范围内:
(1)动态未定性肿瘤、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癌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OMO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G1级别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7)脑垂体瘤;
(8)脑囊肿:
(9)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续。
3.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4.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5.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6.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五、资助标准
经申报程序确定的资助对象,资助金发放标准控制在20,000元以内。
六、申请教师大病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教师大病资助申请表》;
2.住院病历(入院记录);
3.相关手术记录、诊断证明、病理及检查报告;
4.出院记录或小结;
5. 住院结算及自购药票据等;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学校颁发的教师聘任证书复印件;
8.申请人银行卡(建行)复印件。
七、申请及审批发放程序
1.大病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所在工作的学校(单位)工会提出审查及呈报意见;
2.所在工作的学校(单位)工会向厦门市教育工会提交材料及审查意见;
3.厦门市教育工会提出审核意见,报本会审批;
4.本会召开办公会议,审议并确定受资助人员及资助金额;
5.由本会直接发放资助金,采取登门慰问发放,或打入银行卡形式。
八、附则
1.本办法经厦门市教育基金会理事长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原《厦门市教育基金会教师大病资助办法》同时终止。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2023年6月5日
厦教基[2023]19号
关于《厦门市教育基金会资助大病教师实施办法》
有关条款进行修正的通知
我会2023年7月3日开始施行《资助大病教师实施办法》。部分学校在按照实施办法报送申报材料环节中,遇到不甚明确的问题。经厦门市教育基金会2023年8月17日研究,根据本实施办法第八条“附则”第二款规定,特对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正:
《资助大病教师实施办法》第七条“申请及审批程序”第(二)款原内容为:“所在工作的学校(单位)工会向厦门市教育工会提交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
现更改为:“拟接受资助的教师,向所在学校(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资助大病教师申请表》,经学校(单位)盖章确认后,区属学校报送区教育工会审核汇总上报市教育工会;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单位)以及市属非教育主管部门所属学校,经学校(单位)盖章确认的《资助大病教师申请表》直接报送市教育工会。”
厦门市教育基金会
2023年8月17日
厦门市教育基金会资助大病教师申请表
学校(单位)工会(签章):
所在单位全称 |
|
单位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电话 |
|
建行卡号 (必填) |
|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
申请人住址 |
|
医疗总费用 |
|
个人自费费用 |
|
申 请 原 因 |
请注明何时患何病住院、住院期间治疗情况、后续治疗情况以及家庭在哪些方面存在困难。 |
所在学校(单位)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所在区教育工会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厦门市教育工会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厦门市教育基金会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此表一式两份,需提供医院诊断书、医院总发票、自费药物发票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单位盖章。
附件:厦门市教育基金会资助大病教师实施办法和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