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录取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纪律教育和诚信教育,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在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处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或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合法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的,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增加校内公益服务任务等教育惩戒措施。教育惩戒由学生所在单位作出。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外,处分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受到处分的,后一处分的期限应自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处分期内的表现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经申请启动解除程序。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即将毕业且表现良好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所在单位对学生表现进行认定,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解除,但处分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可以参考学生平时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但认定了犯罪事实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不构成第七条所列违法情形的,按照第三章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本规定以外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因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后果,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四)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
(五)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七)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二)勾结校外人员的;
(三)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五)妨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再次违纪的;
(八)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不具有获得表彰、奖励的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未解除前,不能获得毕业资格。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待处分期满、处分解除后,学校方可受理其学位授予申请。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经批准免于纪律处分的学生,参照本条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公开、传播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泄露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二)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九条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强制猥亵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通过写恐吓信、自伤自残或其他方法和行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占、盗窃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骗取、冒领学校或学校经办的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款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一学期内累计达三十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四十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五十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学时按教务部门规定的实际开课计划计算。
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离校天数达四天以上,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不计入连续天数的计算。
第三十一条 违反课堂教学和管理规定,有迟到、早退或其他扰乱课堂教学管理秩序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影响恶劣或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学业诚信,有代考勤、代写作业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情节较为严重或涉及营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或提供不当的平台,扰乱课堂教学和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实习实践或其他教育教学环节有关管理规定的,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骗取免修或免试资格,或者在考试中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发现学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违纪,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管理规定,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内外学业、学术、文体等竞赛活动中有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从重处分。
第五节 妨害学校管理的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滋事、斗殴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教唆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斗殴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策划、领导打架斗殴或持械伤人的,从重处分。
第三十七条 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组织、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在宿舍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按规定应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未履行相关管理手续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留宿他人的;
(三)违规占用床位或妨碍他人入住的,或出租、出借宿舍、床位的;
(四)饲养或容留动物经劝阻无效的;
(五)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区管理和生活秩序的;
(六)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
(七)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的;
(八)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
(九)其他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
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或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损坏、挪用、停用或者擅自动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区、教室、森林区等公共区域违规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章使用电器、接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占用公共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等造成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过失引起火情、火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违规用火、用电、违规实验操作等违反国家、学校管理规定引起火情、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有违反消防安全及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校园内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伤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反学校各校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二)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未经允许开设代理、文件传输协议、网页等网络应用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将学校派发本人使用的相关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或信息系统的;
(九)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
(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制作或传播未获国家出版许可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其他违禁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擅自使用学校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冒用、滥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或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从重处分。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转借、转让、使用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五十条 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学校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擅自涂写、拉挂、张贴、投递、散发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信息资料,或在网上发布相关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集体观看的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组织、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或违章设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内宣传推广或协助他人宣传推广违规信贷、网贷业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群体性活动的,或者在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中,未落实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者有伪造入场凭证等其他扰乱组织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违规协助校外人员入校等扰乱校门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有其他扰乱道路交通、健康管理等校园公共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八条 学生所在单位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学生工作组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学生工作组会议研究,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学校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学生所在单位学生工作组,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所在单位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收集证据,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须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第五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工作人员在询问前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并制作询问笔录。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结论,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生工作处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生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拟处理意见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听取或委托学生所在单位听取。
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相关人员签名。
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单位在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所在单位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邀请两名以上的教职工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告知书),参照办理。
第六十三条 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免于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六十七条 初次违纪且情节较为轻微、按规定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学生,如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可向学校申请免于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符合免于纪律处分条件的违纪学生在接到拟处理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免于纪律处分的书面申请。
第六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生免于纪律处分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免于纪律处分条件的,违纪处分决定暂不作出。
第七十条 学生免于纪律处分的申请经初审通过后,应按规定参加社区服务。社区服务工作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具体形式由学生工作处指定。
社区服务时数按以下标准执行:拟给予警告处分的,学生须完成四十小时以上的社区服务;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须完成六十小时以上的社区服务,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执行完毕。
社区服务工作应分日实施,每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四小时。
第七十一条 违纪学生在完成社区服务工作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并由执行监督部门签署鉴定意见。
第七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对违纪学生考核期内的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作出免于纪律处分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按纪律处分程序作出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等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七十五条 学校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厦大学〔2017〕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