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
厦大学〔202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厦门大学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资助名额,统筹考虑不同学科专业、培养层次、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分配名额和资金,对国家规定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含研究院、教学部,下同)学生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资助等级分为两档,一等4000元/人/学年,二等3000元/人/学年。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通过厦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七)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八)热爱劳动,吃苦耐劳,勤俭节约。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秋季学期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第九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初选学生进行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后的名单按月划入对应学生账户。
第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院核实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退学申请之日或学院提交退学报告之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转学的学生,由学院核实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学校批准转学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的,取消国家助学金参评资格或取消受助资格,追回已发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或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
2.日常生活具有明显超出一般学生平均消费标准、具有铺张浪费等行为;
3.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适合资助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当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为国家助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大学〔2015〕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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