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

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财务问答 > 正文

取得的票据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9-23

1、票据上的付款单位(客户名称)必须是厦门大学(个人电话费发票客户名称可以是老师姓名,汽油发票客户名称只能是车牌号),摘要须详细,数量、单价及金额须填写完整;如果购买的物品种类很多,在一张票据上无法全部填写,可只填写总金额,但须附出票单位出具的详细清单(清单上需有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并加盖出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等(与票据上的章一致),但如取得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使用自制清单盖章,应附上税控系统开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住宿费增值税发票须在数量、单价栏填写相应信息或另附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的清单。

3、开具会议培训清单应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遗失,应当复印原票据的记账联,并加盖原票据对应的印章,由经办人写明原因并承诺不重复报账、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审批后,交财务处财务科科长报财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才能作为原始报销凭证。

5、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原有用来报销的“发票联”,还需找对方索取“抵扣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