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管理,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住外地人员指:
1、因退休等原因异地安置、居住的人员。
2、在外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长住外地人员实行定点医疗制度。住外参保人员可申请在居住地选择两所当地医疗保险部门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 长住外地人员外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由职工所在单位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单位需填写《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就诊医院申请登记表》,同时交同底免冠一寸照片三张,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外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应能提供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的复印件等完整的报销凭证,并能积极协助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医疗费核查。
第六条 长住外地人员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发给《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长住外地人员就诊医院申请登记表》。外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半年内不得变更。遇特殊情况(如因家庭住所改变等)需重新选择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应由当地社区提供证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七条 长住外地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转换为可提取现金的银行卡,用于异地门诊就医使用。
第八条 长住外地人员确因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所选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转诊,由所在单位医保专干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急诊除外),转诊手续一次有效。
第九条 长住外地人员的转诊医药费中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部分,先由个人负担总费用的10%,然后再按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条 长住外地人员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和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长住外地人员就医应本着节约原则,严格遵守陕西省省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第十二条 长住外地人员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应由用人单位医保专干凭《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长住外地人员就诊医院申请登记表》、《职工医疗保险诊疗证》;外地就诊医院门诊病历、门诊收费票据、外方、检查治疗报告单;外地就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收费票据等材料,每半年一次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 各参保单位要认真做好长住外地人员医药费报销的服务工作,并积极协助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解决长住外地人员医疗管理中的各种问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