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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专业选择及转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0  浏览量:

  • 索引号: jwc/2017-1010005
  • 公开目录: 教育教学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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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专业选择及转专业

管理办法

(经2017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通识教育+宽口径专业教育”育人模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选择是指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按照规定的条件在大类内选择主修专业。

转专业是指学生按照规定的条件在专业大类内或跨专业大类变更主修专业。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专业选择和转专业的组织工作,制定实施细则,确定专业选择和转专业人数比例,审查各学院专业选择和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专业选择确认,审批转专业名单。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本科生专业选择和转专业的实施,制定专业选择和转专业实施细则,组织转专业录取。

第四条教务处核定各学院接收学生的基本容量,此基本容量指专业选择的接收容量和转专业的接收容量。学院根据基本容量分配各专业的接收容量,各专业在专业选择时的接收容量和转专业时的接收容量均不得突破当年学校规定的比例范围,二者之和不得超过该专业的接收容量。

第五条新生入校选拔。新生入校选拔由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选拔专业范围、选拔条件和接收计划。新生报到后根据选拔条件自愿申请,经选拔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录取并报教务处审批后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第六条专业选择。除部分特殊专业外,专业选择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启动。学生进入主修专业学习的时间,按各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一)学院根据教务处核定的基本容量和分配原则确定各专业在专业选择和转专业时的接收容量,经教务处审核后公布。各专业如果有接收条件,学院应与专业接收容量一并报教务处后公布。

(二)一年级第二学期考试周开始前,学生根据专业兴趣,在专业大类内按顺序选报专业志愿,选报志愿数应等于专业大类内的专业数量。

(三)一年级第二学期成绩公布后,教务处根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智育成绩评定学生综合成绩,其中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书院评定,其所占比例为综合成绩的10%,智育成绩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必须修读课程的学分绩,其所占比例为综合成绩的90%。补考或重修考试及格的成绩按“60分”计算。

(四)教务处按照“综合成绩优先,遵从志愿”的原则,依据学生专业志愿顺序和专业接收条件进行专业选择确认,确定各专业接收名单。确认后的各专业接收人数不得超过公布的接收容量。

(五)专业选择确认后,教务处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手续,组织学生改选课程。

第七条转专业。学生专业选择后,可在一年级小学期或二年级第二学期末申请转专业。

(一)教务处确定各专业接收和转出人数的累计比例。各学院制定转专业实施细则,按照比例确定接收人数,明确接收、转出条件,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二)学生根据实施细则,填报一个专业志愿。

(三)接收学院组织录取,确定接收名单并予公示。

(四)转出学院确定转出名单并予公示。

(五)教务处对转专业名单进行审批,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第八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可对指定的专业进行专业选拔或专业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参军入伍的学生正常退役并复学后,可申请转专业,由教务处审批。

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可申请转入创业领域相关专业,经所在学院审核,接收学院对其创业情况、专业特长、学业能力等综合水平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过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不受本办法第七条限制。学生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并经接收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转专业的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经接收学院审核确需降级的可降级转入。转专业学生适用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培养方案,应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补修指定的课程,转入前所修读课程由接收专业所在学院予以认定,所有成绩如实记入成绩档案中。

第十二条学生在读期间只允许一次专业选择,只允许变更一次主修专业。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录取时对学生专业选择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学生不得转专业。

钱学森学院学生的专业选择和转专业要求另行规定,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按照录取专业确定专业。

第十四条专业选择和转专业的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在专业选择和转专业当年制定下发。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经2017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从2017级学生开始施行,其他年级学生按《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转院、系(专业)规定(试行)》《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转院、系(专业)实施细则(试行)》(西交教﹝2004﹞38号)执行。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党委常委、校长助理,党委各部门、各分党委

(党工委、总支)。

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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