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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校徽、学生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04  浏览量:

  • 索引号: jwc/2014-1104014
  • 公开目录: 教育教学规章制度
  • 文 号: 西交教[200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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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校徽、学生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徽、学生证是学校发给本校学生的特有徽章、证件。

学生证应随身携带,作为本人出入校门、参加考试、办理有关手续时检查、核实身份之用。

校徽应佩带在左胸前。

第三条校徽、学生证在新生报到注册后,由所属学院(部)发给学生本人。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前,学生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所属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校徽、学生证应妥善保管。学生证丢失可申请补发,校徽丢失不再补发。

第六条学生证每学期集中补办一次。

补办时间:每学期第14-15周(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补办程序:

(一)在所属学院(部)挂失,说明丢失原因;

(二)填写申请补发学生证登记表(研究生和本科生分别在研究生院主页和教务处主页下载,以下简称登记表);

(三)以班级为单位,由班长负责,将填好的登记表送交本院(部)教学秘书审批;

(四)由学院(部)将符合条件的登记表统一送研究生院或教务处补办。

第七条故意重领学生证,在学生证上涂改姓名、家庭地址或将学生证转借他人者,本人须作书面检查。所在学院(部)应没收其持有的学生证,并视其态度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违纪者,按《西安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凡发现利用我校学生证从事非法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处报告;因本人原因导致证件被他人非法利用并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持证人须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九条学生毕业离校时,学院(部)须在其所持学生证上加盖“注销”印章;学生可将校徽和加盖“注销”印章的学生证留作纪念。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校徽、学生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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