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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06  浏览量:

  • 索引号: ghjjzx/2017-0406003
  • 公开目录: 财务、资产、基建及审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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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管理办法

(经2017年1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陕西省和西安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对工程项目的验收;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移交;保修是指规划基建管理部门监督、协调施工单位,配合使用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在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时应当坚持遵循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做到程序规范、档案完整。

第二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六条 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保证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六)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验收资料。

第三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专项验收包括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防雷验收、工程环保验收、工程规划验收。

综合验收是在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对工程的总体验收。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沉降观测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为保证工程验收及时顺利进行,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全过程参与完成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数据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依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分别备案归档。建筑竣工图电子版及纸质版向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接受备案的基建项目,施工单位也应通过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归档。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所有施工图内容;

(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可向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正式移交,原则上任何接收单位不得以设计图纸之外的使用需求未满足等理由拒绝接收或拒绝运行管理。根据用房的实际情况,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可分阶段移交。

第十四条 移交报告应列明移交项目,并提供建筑物的水、电、暖、网络、通信、消防设施及竣工图;提供网络、通信系统及线路测试数据和主要设备的厂家名称、性能参数、规格型号等清单。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工程项目的移交工作。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接收,若出现工程项目未能按时移交,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可依据合同约定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看护管理,相应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接收及分配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提交移交申请一周内安排接收。未完成移交和接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由资产管理部门或后勤保障部门组织,规划基建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曲江校区管理部门、保卫部门、武装部、校内网络、通信、广电等部门及使用单位或其代表参与。

第十八条 经参与移交的单位和部门签字盖章后的《西安交通大学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移交情况记录单》及验收报告作为工程项目资产移交与使用交接的依据。

第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完成移交后,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要求,规划基建管理部门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竣工结算相关资料收集整理,报送审计部门;完成审计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成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二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并在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进行保修备案登记。

质量保修书应当载明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的保修期有明确约定的,按照质量保修书约定的质保期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质保期限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责任问题,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依照合同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维修。

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修义务,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可依照原合同相关约定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支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相关维修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保修期间维修项目完工后,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在保修期间,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合同和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履行了保修义务和责任,工程无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和规划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管理办法》(西交建〔2015〕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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