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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土地管理办法》西交建〔2015〕26号

发布日期:2016-10-20  浏览量:

  • 索引号: ghjjzx/2016-1020017
  • 公开目录: 财务、资产、基建及审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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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土地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安全、完整和合理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使用权属于西安交通大学的所有土地以及由西安交通大学实际占用土地和新增土地。

第三条 学校土地属国家所有,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依法统一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校园土地。

第四条 校长为学校土地事务的法定代表人,规划与基建管理部门是学校土地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土地的使用管理。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资产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土地规划

第五条 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地方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学校土地使用和建设规划。

第六条 占用学校土地,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新建永久性和改、扩建建筑应当服从于学校统一规划。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七条 土地事务重大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长远规划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土地事务重大事项的办理要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实行一事一授权制度。学校法律室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八条 学校土地事务重大事项包括:

(一)土地使用和建设总体规划;

(二)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变更;

(四)涉及土地使用的合同、协议;

(五)购买、租用外单位土地;

(六)涉及政府规划的拆迁用地事项;

(七)土地争议和法律诉讼事项;

(八)国土资源厅(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涉及学校土地的合同、协议,执行法定代表人签约制度。法定代表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分管校领导代理。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涉及学校土地的合同、协议。

第十条 规划与基建管理部门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土地事务一般事项,并指定专人办理。用印手续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土地事务一般事项包括:

(一)土地确权和使用权证的管理(其中,使用权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二)土地资源调查、统计;

(三)土地界址勘查,土地四邻指界;

(四)土地使用监察;

(五)一般土地纠纷。

第十二条 做好校园(包含家属区)及校园周边土地的巡查工作,确保学校土地完整。土地日常巡查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处理和报告。凡校园内发现土地被他人占用或被不合理使用的,学校围墙被他人毁坏或边界土地被他人占用的,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保卫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 涉及土地的文件、资料是学校重要的档案,规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园土地的档案数据进行清理、登记,及时存放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归为己有,更不得用来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土地使用权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实行土地证借用制度。需借用学校土地证的单位及人员,必须先到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门开具借用土地证联系单,方可在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土地证的有关人员要妥善保管并按时归还。对违反规定、保管不善丢失土地证的,或因此导致学校蒙受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土地使用

第十四条 因规划建设需要使用校园土地,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规模等,并提出论证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规划建设用地手续由规划基建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占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学校规划、使用土地。

第十七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抵押学校土地或以学校土地提供担保。不得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企业。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问责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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